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库〔202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有关金融机构:
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债券顺利发行,结合近年来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维护申请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券发行规模限额内,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黑龙江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格条件并经黑龙江省财政厅按照综合评分选择确认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六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将根据市场环境结合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及需求,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第七条 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黑龙江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对承销团进行分年度管理,承销团成员实行定期考评、退出、增补机制,主承销商和一般承销商根据上一年度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情况进行调整。承销团组建、成员退出、增补结果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及黑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告。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四)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建设满足债券发行需要,能够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进行投标;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七)近2年内未被黑龙江省财政厅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或主动退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九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明确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报名要求、报名截止时间等内容。
承销协议范本应当明确黑龙江省财政厅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十条 报名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机构总部授权书(下属机构代总机构申请的需提供)
(二)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
(四)黑龙江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包括承销能力、资本经营情况、风险防控情况、支持黑龙江省经济建设情况共四类指标。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按照各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其中上一届承销团成员承销期间累计承销黑龙江省政府债券金额排名前三位的自动获得本届主承销商资格,其余主承销商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承销我省政府债券额度等因素,择优确定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对确定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报名机构予以书面通知,同时在指定网站公告,并向财政部备案。公示期间,如有机构或人员对结果提出异议,黑龙江省财政厅将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与黑龙江省财政厅商定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直接承销黑龙江省政府债券。
(四)按照各期承销黑龙江省政府债券额度,获取发行费。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信息。
(六)主承销商或一般承销商,可在其他相关业务宣传或合作中,使用“2021-2023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主承销商或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商”这一名称。
第十五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开通与黑龙江省政府债券采用的发行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完善投标相关的软硬件设施。
(二)按照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参加招投标活动,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投标,并达到承销协议约定的最低投标和最低承销额度,维护债券发行正常秩序。
(三)按照每期债券确定的承销额度及缴款时间向甲方缴纳发行款。
(四)黑龙江省政府公开发行债券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代投标。
(五)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黑龙江省政府债券信誉。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七)提供债券发行费收款账户和投标应急联系人名单。
(八)及时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报送债券发行和销售情况,遵守市场交易规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九)对发行承销工作获得有关非公开资料予以保密。
第五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六条 承销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承销团成员进行考评,适时根据考评结果和发行工作需要定期清退、增补承销团成员。黑龙江省财政厅对承销团成员从年度承销量、参与发行工作、促进黑龙江地方债一二级市场建设、关键批次承销情况、市场研究分析等多方面进行考评,并向承销团成员通报考评情况。
第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未按承销协议约定投标、承销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的,黑龙江省财政厅有权取消主承销商资格或一般承销商资格,并在指定网站公告。被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在2年内将被限制再次加入承销团,限制期满后,黑龙江省财政厅有承销团成员增补需要的,上述机构仍可参与增补申请。由于取消主承销商资格后而导致主承销商数量的不足,将按照一般承销商意愿及当年承销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排名,由高到低填补。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承销团。黑龙江省财政厅应当自收到书面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指定网站公告。
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承销协议。自黑龙江省财政厅确认之日起,黑龙江省财政厅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退出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的机构,不得再次申请加入本届承销团。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在指定网站公告:
(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操纵二级市场行为;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发布关于黑龙江省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黑龙江省政府债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违反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的。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可以根据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需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增补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在指定网站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