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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集中供热的意见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集中供热的意见
2018-09-10                     皖发改地区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全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加快推动我省开发区集中供热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为目标,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导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经济环保”,全面提升我省开发区集中供热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提升。

二、主要目标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各市开发区集中供热规划编制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国家级和市属省级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全部开工建设,并于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集中供热。2020年12月底前,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确无供热需求或有供热需求但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开发区可暂不推行集中供热。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各市要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规范》标准,认真论证,适度前瞻,合理预测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容量、供热面积、管网规模等指标数据,优先利用城市现有热源设施(包括城市应急、调峰热源),科学布局供热管网,充分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市政设施规划、城市供热规划、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辖区开发区集中供热规划。(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

(二)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各市依据开发区集中供热规划,指导开发区管理机构主动加强与周边现有供热企业沟通衔接,充分利用已建或在建供热系统,实现集中供热。对周边无热源或热源不能满足供热需求的开发区,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机组,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供热。(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环保厅)

(三)坚决淘汰小散供热设施。开展小锅炉、燃煤锅炉等供热设施专项排查,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小锅炉、改造技术落后的燃煤锅炉等热源设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四)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优先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鼓励应用新型可再生能源技术,鼓励具备余热利用条件的企业参与供热。推进天然气与电力、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鼓励实现冷热电三联供。尽快形成以热电联产为主,其它清洁能源方式为辅的集中供热格局。(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四、激励政策

(五)完善集中供热激励机制。鼓励各市对按期关停分散供热锅炉并纳入集中供热范围的企业,按照煤炭消费总量、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减量予以奖励。支持利用天然气的集中供热企业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或国家级、省级天然气交易平台购买天然气,减少供气中间环节和费用。支持用热企业与热电联产企业直接开展热、电交易。(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能源局、省环保厅)

(六)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各市政府与大型能源投资企业、大型用热企业采取PPP等形式共同建设集中供热系统。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支持热源和管网建设。拓展金融支持集中供热渠道,探索将开发区供热管网特许经营权益纳入贷款抵(质)押担保范围。(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保障措施

(七)强化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集中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区域内开发区集中供热规划的实施,引导用热企业向具有集中供热能力的开发区集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市人民政府加快开发区开展热力管网规划、集中热源项目前期工作,支持各地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热电联产项目。(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

(八)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审批权限,各市人民政府简化开发区集中供热规划审批手续,能源部门简化热源项目审批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简化供热管网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鼓励各市供热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率先开展“多评合一”,缩短审批时间,加快供热管网、热源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九)落实土地保障。支持利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企业存量用地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保障供热设施新建、改扩建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开发区管理机构及所在市人民政府应保证集中供热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十)加强考核管理。将开发区集中供热作为绿色发展指标纳入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逾期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开发区予以扣分。省商务厅、合肥海关、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合肥海关)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