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提高土地审批效率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提高土地审批效率的通知
晋国土资发〔2017〕1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8号)和《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9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优化我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用地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修订《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对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规范,是国土资源部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新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总体要求,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能力。

二、优化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一)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出具的支持性文件),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二)调整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当地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各市需核实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将不予批准建设用地。

(四)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建设项目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需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市级人民政府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五)组织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国家、省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国家项目踏勘论证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省级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且超过30亩,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由省厅组织踏勘论证,其余项目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踏勘论证;市级以下项目的踏勘论证由各市安排。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需要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六)改进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太原、大同2个城市,按照“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管项目、落用地”的原则申报用地。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不再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具体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一并进行。

(七)适当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用地,应由省厅进行用地预审的项目,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以批次方式审批建设用地的项目,应由省厅进行用地预审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省内输电线路工程塔基不再办理项目用地预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一)强化实质性审查责任。省厅对各类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实质性审查,做到权责一致,保证审查意见真实、准确。

(二)提高规范化水平。各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做好组卷上报工作,提高报件质量。各地要使用最新版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电子报盘软件,按照新要求组卷报批;不符合新要求的,政务大厅不予接收报件。

(三)加强实施监管。省厅将对建设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项目报件质量差、不据实上报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统计,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各地严格审查,确保报件质量。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采取批后抽查、实地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地批后实施、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加快完善建设用地综合监管平台的建立,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加强建设用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四)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大力推进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网上申报、受理、查询、批复等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帮助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做好政策的有效衔接,实现制度、流程、系统的顺利过渡。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动,提前介入了解情况,积极履职,主动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发建设用地报批格式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5〕39号)同时废止。省国土资源厅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报批资料与文本格式使用过渡期为三个月,2017年4月1日起,全部采用新的报批资料及文本格式。

扩权强县(市)、综改试验县(市)申报程序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预审材料目录


2、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

3、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的报告

4、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6、单选请示样式

7、单选审查报告格式

8、一书四方案

9、批次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0、分批次请示样式

11、分批次审查报告格式

12、增减挂钩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3、增减挂钩请示样式

14、增减挂钩审查报告格式

15、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16、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项目报批材料目录

17、其他格式要求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月18日
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