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淮北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淮北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生产、生活条件和投资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经济特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建设,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人防、消防、环卫等工程和给水、排水、电力、煤气、通讯、热力、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各种管线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局是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是指对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及规划审批,包括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察和竣工规划验收。
第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设计部门要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各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各类市政公用设施设计前,必须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以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六条 凡没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各专业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设计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予审批。
确需调整规划或规划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市政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八条 新建、改造市政公用设施,其权属单位均要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许可证,待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施工。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程序,参照《淮北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原则上按规划统一组织进行,相互协调配合。管线工程应避免重复破路,严禁挤占其它管线的标高和位置。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每年年底以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年度的建设计划,由规划部门统筹安排,加强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市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十一条 新建城市道路,管线设施应统一规划设计,原则上同步建设。
主要架空线路,原则上按南北向道路路东、东西向道路路北架设供电杆线,路西、路南架设通讯、有线电视杆线。特殊情况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变更处理。
主要地下管线,原则上按南北向道路路东埋设污水、雨水、给水、电力、热力管道;路西埋设污水、雨水、煤气、电讯管道。东西向道路路南埋设污水、雨水、电讯、热力管道;路北埋设污水、雨水、煤气、电力管道。
第十二条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市政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前放线。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由具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市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竣工测量。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拆迁房屋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及其它方面问题,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市政管线工程建设,要从严控制破路。积极使用盾沟、顶管等地下掘进技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
第十五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并及时报送有关变更资料,以利于归档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市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逐项验收。特殊工程如高压电缆、千线光缆、煤气等危险隐蔽工程,随报随验。
第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竣工后6个月以内,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完成竣工档案,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工程现状绘在各类专业规划图上,建立数字化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罚款。对违法建设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申请,银行不得予以拨款,施工单位不得为其施工。
第二十条 市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濉溪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