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6-17 九国资字〔2024〕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企业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
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人民政府授权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责任的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出资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代建等。
第四条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状况,出资监管企业应加强对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五条市国资委为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决)算等监管工作。
第二章 投资项目决策
第六条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投资项目,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条 出资监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估算以及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经认定确需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十的,经市国资委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下列投资项目,可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列入本级或上级机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批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一是改扩建项目;二是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三是维修改造、以设备购置安装为主、以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通过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在组织招投标前,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出具预算批复,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结果(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概算批复(或其他项目批复文件)中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批复。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组织论证,报市国资委批准:
(一)经批复调整增加概算的;
(二)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
因质量或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边施工边办理投资评审手续,并提供相关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二条 严格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对投资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建设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供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及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的审核意见,经市国资委研究后报请市政府同意。
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经有权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批。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应当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若结(决)算聘请审计部门依规框架协议采购的中介服务机构,则需抄送市审计局备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工程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建设资料送市国资委(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招标投标归档资料、施工合同、结〔决〕算报告等)。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管理,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或典型投资项目进行跟踪了解和开展后评价,随机抽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后评价报告,视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后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反馈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涉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参照《
九江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发〔2023〕4号)执行。出资监管企业自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有关要求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