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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沈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地价管理,准确反映城市地价分布规律和价格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1-12-20 有效范围: 辽宁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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