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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5〕6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计委(发改委):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 28 号令,以下称第 28 号令)和国家发改委有关会议精神,我委于今年 4 月下发了《关于安徽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305号),对我省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第28 号令的有关工作作了明确要求。

鉴于近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有关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贷项目的管理,规范外贷工作程序,督促各市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采购公司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保证外贷项目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在编制申报列入外国政府贷款规划项目材料时一律按第28号令要求编写项目“五项内容”,随申请报告报我委。

二、已纳入规划的项目在开展下一步工作过程中,项目单位须主动与省、市发改部门保持联系,采购公司招投标、对外谈判、签订商务合同等各项工作的进程及其结果都须以文字形式及时报告省、市发改部门,省、市发改部门将据此予以政策指导。

三、各市在办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新、老”项目(按发改外资〔2005〕305号文规定的时间划分)时,新项目按第 28 号令执行,老项目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及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外资〔2000〕6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外贷程序开展工作,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应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准文件作为对外谈判、签约和对内办理转贷生效、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等工作的依据。

五、对于未及时报告我委,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我委将视情停办或缓办。

六、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法规〔2005〕824 号《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 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今后在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专门列出项目招标内容,具体包括: 招标方案即技术方案、商务方案和土建方案,设备、材料采购及土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省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相关招标内容予以核准,并在上报国家发改委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随文送审。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官网 日期:2005-07-11 有效范围: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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