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皖价费〔2015〕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广德、宿松县物价局、财政局,有关考试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含职业技能鉴定,下同)的相关考试收费项目是指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或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
二、中央考试单位联合我省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 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正式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考试费标准,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高于50元的,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执行;低于50元(含)的,按原标准执行;实践技能操作(含听力等)和面试科目考试费按原标准执行。
三、我省考试单位独立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理论科目考试每人每科高于50元,按每人每科50元标准执行;低于50元(含)的,按原标准执行;其它科目考试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我省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四、负责组织考试的省直及其他有关单位每年3月底之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组织考试情况,包括考试名称、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2〕85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