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确定贵州省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的通知
黔自然资函〔2024〕108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贵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贵安新区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贵州省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经公示无异议,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地热、矿泉水核定价格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