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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合肥市林园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合肥市林园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发改能源〔2019〕12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发改委2024年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电力、应急、园林管理部门、电保办:

为有效解决树木砍伐、修剪或移植无统一补偿标准,树障安全隐患消除受阻、积案较多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属地主体责任

县(市)区、开发区电力主管部门要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的属地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大树障隐患综合整治活动,依法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统筹协调林业、绿化部门和乡镇等单位支持配合电力企业消除树障隐患。

二、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

依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三、统一树木补偿标准

属于国家电网等公共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补偿费用参照合肥市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的苗木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执行。对补偿费有异议的有关各方,可协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对补偿费用要求高于市场价、明显不合理,且该处已列入合肥市电力保护重大树障安全隐患的,或已列入“合肥电网重点工程项目”协调事项的,县(市)区、开发区电力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已划定的公共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对于树木、竹子在电力设施建成之前栽种的,电力企业对树木、竹子进行砍伐、修剪或移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给树木、竹子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竹子的协议;对于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依据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电力企业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四、规范清理树障流程

对树木、竹子进行砍伐、修剪或移植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树木、竹子确需进行砍伐、修剪或移植的,原则上优先选择修剪。实施修剪,须事先告知电力设施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林业、绿化部门。实施砍伐移植的,到电力设施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林业、绿化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电力公司实施绿化施工,应接受林业、绿化部门指导,也可委托苗木养管单位或具备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确保施工规范、安全。

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时,为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采取应急措施后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2019年11月28日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合肥市城市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补充意见
合发改能源〔2022〕101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公安、应急、城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各县(市)供电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加强树障治理应急措施处置管理,现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合发改能源〔2019〕1244号)》(见附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电力主管部门要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安全隐患整治属地责任,组织开展重大树障隐患综合整治活动,依法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统筹协调公安、应急、城管、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等单位支持配合电力企业消除树障隐患。

对于在所涉电力线路建成投运后栽种的树木(“线在前,树在后”),树线互妨存在安全隐患时,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树木养护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400~500千伏     20米;

660~750千伏    25米;

800~1000千伏    30米;

1100千伏        40米。

三、加强树障治理应急措施处置管理

当树障突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的安全距离,可能出现导线对树放电或树枝压断电线等危急情况,树线互妨程度严重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在向有关部门报备后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消除危急风险,防止和减少电力外破事故危害。

在特定时期或由特殊原因需要提级管控电网运行风险的,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提前向属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当按正常报批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除隐患任务的,可报经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应急措施。属地电力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应急、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树障治理应急措施应当有效、适度。处置方式以对树木进行修剪为主;必要时,可采取移栽、截杆或砍伐措施。

(一)应急措施实施前

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向属地电力主管部门报备,同时抄报属地公安、应急、城管、园林绿化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备内容包括:处置时间、地点、范围、方式及树障隐患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处置必要性等。

(二)应急措施实施中

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应急措施时,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确保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属地电力主管部门要与公安、城管以及属地街道(乡镇)等相关部门做好联动,排除妨碍,制止阻扰行为,确保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三)应急措施实施后

应急措施实施结束后24小时内,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树主或树木运维、管理单位等);应急措施实施结束后5日内,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将处置详细情况向属地县级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应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报告,并抄报市级电力主管部门,同时做好现场公告和解释工作。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

2022年10月9日


来源: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