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8〕4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大人社发〔2024〕73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2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短期雇佣的农民工等群体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流程等具体事宜参照《关于转发<辽宁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1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要求其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切实做到
“先参保,再开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相关部门可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适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交通局 大连市水务局
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