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县(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
2021年10月18日
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化强省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我省文化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扶优扶特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直单位、市(地)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市(地)委宣传部、财政局根据分级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组织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核、评审、推荐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核算管理,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二)落实国家和我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定,优先兑现文化产业招商引资等政策;
(三)支持优化文化产业布局结构、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
(四)支持省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的全省文化产业项目策划孵化、宣传推介、招商引资等活动;
(五)省委宣传部与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为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定向为黑龙江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外省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备从事文化活动资质,完整运营一个以上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和信用良好。
(二)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国家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之列。
(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四)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具有科学合理的可研报告、成熟可行的建设方案、明确的自有投资来源以及齐备的审批要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报单位正在接受调查;
(二)申报单位因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
(三)已获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四)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项目。
(一)贴息。对经审核认定对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引领作用的项目,上年度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补贴,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奖励。对符合国家和我省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相关奖励规定的,经审核确定给予奖励。
(三)补助。对经审核认定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占比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股权投资、参股基金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履行报请省政府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是指由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市(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审核、评审、推荐的文化产业项目。重大项目是指由省委宣传部按照相关规划或文件要求,统筹谋划并组织实施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四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市(地)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及近年来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市(地)委宣传部和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自主申报项目,审核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完整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公开竞争性评审,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提报推荐项目文件,推荐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敏感项目除外)。省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公开竞争性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专项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提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由相关单位完成项目前期筹备及立项,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提报省政府审批。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有关要求和扶持额度。经省政府审批后,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省委宣传部应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规定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于省级预算批准后60日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市(地)、县(市)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及时分解下达至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项目事前论证评估,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按规定编报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审核。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文件有关规定设定并申报绩效目标。资金使用单位应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实现程度开展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终了或项目完成后,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各市(地)委宣传部和财政局需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区域)绩效自评报告,报省委宣传部进行绩效评价。省委宣传部可根据需要采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审核汇总形成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和政策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支持方向和项目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支持方向和项目以外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手续完备。资金使用单位如违反相关规定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不可抗力除外)完成项目,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宣传、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市(地)委宣传部、财政局对本单位或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核减、停拨或追回专项资金,并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负面清单,对责任企业三年内不予扶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滞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宣传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资助单位及个人,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及使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4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并按程序报批。《黑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6〕84号)同时废止。
https://www.hlj.gov.cn/hlj/c107909/202112/c00_306338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