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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2年】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襄住新〔2024〕120号

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襄阳市城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4年12月30日

襄阳市城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城市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古树名木以及自然保护区、林地、湿地、农用地、公路和铁路范围内的树木保护管理工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含)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含)-99年的乔灌木(包括木本花卉)。

大树是指胸径20厘米(含)以上的落叶乔木,胸径15厘米(含)以上的常绿乔木。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现状树木,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严格审批、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涉及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中应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必要性进行专项论证,并征求属地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行道树、大树的电子档案登记标准,并对城市古树名木资源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各区(功能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标准逐步建立树木电子档案,对树木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包括位置、树种、权属、胸径、管护单位、管护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数字绿化平台建设,实行市、区平台联动,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信息,实现树木巡查、评估、养护、修剪、迁移等工作的智慧化管理。

第七条 城市树木保护实行管护责任人制度。城市树木管护责任人按照《襄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及道路附属绿地内树木在施工保修养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管护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不属于个人所有的树木,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共同管理或者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河道、水库、湿地等管理范围内的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临时绿地内的树木,由用地单位负责。

管护责任不明的城市树木,位于襄城区、樊城区的,由市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人;位于其他区(功能区)的由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 城市树木管护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和管养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树木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履行相应责任,包括巡查、灌溉、施肥、修剪、扶正、加固和支撑、病虫害防治等,确保树木健康生长,并接受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树木的修剪应当按照绿化修剪技术标准执行。坚持因树因地、少修浅修、适时安全、规范操作的原则,禁止过度修剪树木。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树木市、区、街(镇)、管护单位四级巡查体系,对树木管养问题的发现、整改、销账等实行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功能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城市树木抢险队伍,制定城市树木抢险应急制度,及时处理倒伏、损毁树木。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行道树、大树等树木,严格控制城市树木砍伐和迁移。

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申请非保护性修剪和迁移城市树木的,其修剪和迁移技术方案须经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审核。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当组织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多种途径征求公众意见:

(一)迁移古树名木、砍伐迁移古树后备资源的;

(二)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砍伐大树3株(含)以上或者移植大树、修剪大树三分之一以上树冠的重度修剪超过10株(含)以上的。

禁止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分批申请。

第十三条 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审核结果应及时在审批、审核信息公示平台做好公开公示,内容应包含迁移、砍伐树木的原因、地点、数量、树种、胸径等。

第十四条 经批准砍伐的,应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经审核同意迁移树木方案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树木迁移技术规范实施迁移,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施工单位实施迁移并承担1年内保活、复壮等养护费用。

第十五条 树木的迁移应当遵循就近迁移的原则。经同意迁移的树木应当在迁移前确定拟迁移的位置,鼓励将其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移植树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二次迁移。确实无法直接利用的树木,可先迁移至具备移植和养护条件的苗圃,待树木生长状况恢复后进行再利用。

第十六条 市、区(功能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迁移档案,加强树木迁移工作的监督,统筹安排迁移树木的回迁、利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古树名木进行非保护性修剪,不得擅自对古树后备资源和大树进行截掉主干或者修剪三分之一以上树冠的重度修剪。

因树木养护、抢救、复壮必需或者树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树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迁移树木;

(二)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断根、剥损树皮;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将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四)影响树木生长的地面硬化、固化;

(五)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标识牌、保护设施;

(六)在树旁倾倒废渣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等;

(七)其他损害树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树木保护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树木的行为。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城市树木和城市管线互相妨碍时,在建设工程或者绿化工程规划设计阶段应当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进行避让。

城市树木的自然生长影响城市管线的安全时,城市管线管理单位应当会同城市树木管理单位协商处理。

在城市树木周边进行施工可能妨碍城市树木安全和正常生长时,应当对树木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官网 日期:2024-12-30 有效范围: 湖北 襄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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