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评督规〔2020〕3号
机关各处室、委管(属)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日
省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督导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事项的跟踪问效,促进重大事项落地见效,提高重大事项推进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指省发展改革委在职责权限内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以及涉及全委的重要政务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并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印发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实施的重要工作事项。
(四)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五)报请省政府批准或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
(六)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含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基建资金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专项资金项目和省发展改革委本级财务资金安排项目。
(七)涉及全委的重要政务工作和重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第二章 重大事项督导
第四条 重大事项督导,指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事项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指导活动,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执行,对偏离既定目标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五条 重大事项督导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事项督导分为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
第七条 日常督导,指职能处室(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日常性的监督管理行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督导方式包括电话督促、书面调度、走访调研、现场督办等。每次日常督导完成后,应形成督导情况报告报送委领导。
第八条 专项督导,指根据委党组或委领导指示要求,专门对某一重大事项的实施效果和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专项督导由评估督导处牵头组织,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和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评估督导处根据督导结果,分析总结有关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专项督导报告报送委党组或委领导,并反馈给相关处室(单位)。
第九条 重大事项督导实行通报制度。职能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督导结果的通报工作,每次督导工作完成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涌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进行总结推广。
第三章 重大事项评估
第十条 重大事项评估,指对重大事项进行后评估,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估,对重大事项落实、调整、改善提出意见建议,并形成评估报告,为委党组或委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明确的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能处室(单位)应当组织重大事项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开展评估。
(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提出开展评估。
(三)委党组会、委主任办公会议定以及委领导明确要求开展评估。
(四)重大事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评估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第三方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施行。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资质和要求,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评估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重大事项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二)重大事项的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是否一致;
(三)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的利与弊分析评价;
(四)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重大事项实施的满意度。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职能处室(单位)牵头成立评估小组,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可从相关处室和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依据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评估调查。制定调查提纲,调查重大事项实施情况,收集相关信息。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调查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五)汇报评估情况。将评估有关情况向委领导报告,视情提交委党组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评估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完成评估后,应当提交重大事项评估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 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评估内容;
(四)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
(五)对重大事项落实、调整、改善的建议;
(六)评估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委托处室(单位)应当担负指导、监督责任,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委党组会或委主任办公会决定采纳评估报告中关于落实、调整、改善建议的,按照相关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工作方式等建议,及时进行研究落实。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评估督导处每年初向各处室(单位)征集、汇总当年需要进行督导评估的重大事项,编制督导评估事项年度计划,报委领导审定同意后,各处室(单位)根据年度计划有序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的承办处室(单位)或执行处室(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跟踪、督导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开展评估的建议,牵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大事项实施效果评估。
督导评估事项特别重大、涉及范围较广的,承办处室(单位)或执行处室(单位)报委领导同意后,由评估督导处牵头组织,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共同实施。
评估督导处负责全委重大事项督导评估的综合统筹,积极牵头或配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督导评估工作涉及的相关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督导评估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实施进展情况等,必要时安排相关人员参与督导评估工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提供与督导评估事项相关的文档资料或为查阅相关电子及纸质文档提供便利,对督导评估工作予以经费支持保障。
第二十二条 职能处室(单位)完成重大事项督导评估后,应向评估督导处反馈有关情况。评估督导处每年将全委重大事项督导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总结,并报送委领导。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重大事项督导评估工作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事项督导评估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执行不力,造成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或者因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因滥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和结果,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受委托参与重大事项督导评估的专家、第三方机构等不正当履行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解除委托,依法追究责任,并将上述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估督导处负责解释并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委管单位重大事项督导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