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我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
皖发改公管〔2018〕3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发改法规〔2020〕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发展改革委、公管局(办),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商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我省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法规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函复省发展改革委,自2018年6月1日起,我省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应当适用《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相关规定,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