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核报重大项目审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发改投资〔2015〕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皖发改法规〔2023〕584号 )规定,决定保留,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核报重大项目审议工作规则》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核报重大项目审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和核报管理,做好国家下放审批权限承接,完善集体决策程序,规范重大项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制度,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 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工作规则》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其中,能源类为列入国家规划项目;水利类为重要支流治理、中型水库以及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项目。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在转报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已经纳入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具备以规划代替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条 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必须已具备审批、核准和核报条件,并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程序:
1.承办处室(单位)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审查工作后,经处室(单位)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2.根据办理意见,承办处室(单位)拟制审批(核准、转报)文件,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会签固定资产投资处、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处室,报分管委领导审签。
3.审批(核准、转报)文件经分管委领导审签同意后,承办处室(单位)向办公室提交列入委主任办公会议题申请。
4.办公室统一汇总报委主任审定后,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项目的具体程序按照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执行。
第六条 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原则上由承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汇报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背景;
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3.项目审查情况;
4.必备前置条件和相关附件的落实情况;
5.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初步意见。
第七条 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按委公文办理制度拟制公文,并由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则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和核报工作。未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的项目,办公室不予编号、用印。监察室负责监督本规则实施。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和省政府有新规定的,及时修订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