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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工信规〔2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工信发〔2024〕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
  为促进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参照《黑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齐齐哈尔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9月14日



齐齐哈尔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省工信厅《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发展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形式: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齐齐哈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齐齐哈尔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含2年),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省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内工业设计专职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齐齐哈尔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含2年),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设计人才有一定规模,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专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水平在省市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不足两年的提供上一的度),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0万元,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6项以上或已获得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相关奖项2项以上。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请。企业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齐齐哈尔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必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营收、盈利、人员、资产、完成项目、成果产业化、获奖、知识产权、设计标准等事项佐证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将推荐文件和申请材料报市工信局。
第十条  评审。市工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十一条  公示。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工信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拟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十二条  公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由市工信局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工信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本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填写复核材料,汇总后报市工信局。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工信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因第十六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工信局的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市工信局。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市工信局将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好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齐齐哈尔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齐工信规〔2022〕1号)同时废止。


https://www.qqhr.gov.cn/qqhe/c103755/202309/c02_370932.shtml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3-09-14 有效范围: 黑龙江 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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