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黑工信原联规〔2024〕13号
各市(地)工信局、财政局: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对2022年印发的《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非煤)智能矿山建设,遴选培育一批(非煤)智能矿山建设标杆企业,引领全省(非煤)矿山加速智能化发展,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黑政办规〔2022〕8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其他类型矿山,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石墨、建材等矿山企业。(非煤)智能矿山应包含采矿、选矿、尾矿(工艺要求中无尾矿矿山除外)三个部分。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奖补对象
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为支持对象,按照“先认定后补助再监管”原则,对通过相关部门认定,获得相应资格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黑龙江省(非煤)智能矿山项目配套予以支持。
第五条 奖补标准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非煤)智能矿山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合同金额(含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给予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智能矿山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合同的范围包括:
(一)智能装备。
(二)感知系统。
(三)自动化系统。
(四)信息系统。
(五)其他与数字化建设相关的设备和软件购置费用。
固定资产投入项目合同的范围不包括:
(一)土建和装修。
(二)人员工资和奖金。
(三)生产原辅材料。
(四)其他与数字化建设费用无关的投入。
合同金额的认定以合同项目整体完成为标准,包括招标、合同、采购、付款、验收等全部完成,其中已付款比例不低于70%的项目符合认定标准。合同项目认定的时间范围自《“数字龙江”发展规划(2019—2025年)》印发之日起(2019年6月4日)。截至时间为上年度的12月31日,追溯时长从截至时间起,最高不超过5年。
第六条 受理时间
(非煤)智能矿山政策兑现专项扶持资金申请采用集中方式,每年受理一次,时间以省工信厅下发通知为准。符合(非煤)智能矿山政策兑现扶持的单位,需在通知的时间内申请资金资助,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
(非煤)智能矿山申报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经营异常名录。
(二)企业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
(三)已被省工信厅认定为省级(非煤)智能矿山。
(四)矿山企业已制定智能化发展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
(五)上一年度规模以上企业。
(六)固定资产累计投入超过2000万元(设备投资和工业软件购置等数字化建设费用)。
(七)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智能矿山开始建设以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三)(非煤)智能矿山相关的项目备案材料和相关记账凭证等。
(四)矿山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凭证、智能设备及工业软件购置合同、付款相关凭证等。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省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兑现程序
(一)组织申报。省工信厅制定经认定并符合兑现条件的(非煤)智能矿山名单,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非煤)智能矿山奖补资金审核通知。各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属地经认定的(非煤)智能矿山所在企业参加审核,按照要求准备审核材料,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信用审核。省工信厅协调提供(非煤)智能矿山所在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三)项目审核。省工信厅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非煤)智能矿山的项目合同金额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支持(非煤)智能矿山企业的资金意见。
(四)公开公示。拟支持的(非煤)智能矿山企业资金意见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审核过程和结果提报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六)资金拨付。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奖补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条 监督管理
申报单位、省工信部门、财政部门等应分别履行以下相应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工信部门牵头追回奖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二)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通过制定廉政风险点清单、签定廉洁责任承诺书、财审部门监督财务制度执行环节、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构建公开公平、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政策兑现工作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奖励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要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对评审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工信厅要对第三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对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结果进行复核,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三)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四)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传统和新兴产业数字化建设项目数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
https://www.hlj.gov.cn/hlj/c116003d/202410/c00_317764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