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7-12-26 黑人社规〔2017〕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4年8月12日》规定,修改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建立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从根本上遏制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黑龙江振兴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黑龙江全面振兴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注重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联合惩戒,加强督查、强化问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行业)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三、总体目标。紧紧围绕维护农民工权益,以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中心工作,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矿山等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实现被欠薪农民工比重逐年下降,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四、专项治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通过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9号)
书面审查等方式,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人社、住建、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要针对欠薪案件高发时段和不同行业领域欠薪案件特点,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集中整治突出问题。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社部门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进行立案审查;对依法予以立案的,应当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联合惩戒。对欠薪失信行为,要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人社部门负责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发改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住建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依法给予处罚。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9号)工商部门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处罚信息。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将有关部门提供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信息纳入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实施联合惩戒。
六、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宣传、学习和贯彻工作,确保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顺利实施。要压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市(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治理欠薪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任务,人社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四个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黑龙江省水利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