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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财金规〔20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税规〔2025〕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示范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相关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2〕130号)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工作实践和新形势要求,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对2016年制定的《辽宁省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生态安全,以及全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对市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投保人)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市县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主体责任。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市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及承保机构按照分工协同做好保费补贴工作。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地制宜确定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实施,切实提升投保人的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补贴范围 中央及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省政府确定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
  第五条 补贴标的 中央及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
  1.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玉米及水稻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省级财政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标的。
  日光温室大棚、棚内作物、食用菌、中药材、肉牛、肉羊、驴、梅花鹿。
  第六条 保费补贴比例 对中央和省确定的补贴险种的保费,在投保人按比例缴纳的基础上,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
  1.种植业。
  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辽西北地区(铁岭、阜新、朝阳3市,下同)的产粮大县:投保人自缴20%;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2%,市县财政补贴3%。产粮大县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其它县:投保人自缴20%;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5%。
  省直国有农场:投保人自缴20%;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补贴35%。
  2.养殖业。投保人自缴20%;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
  3.森林。
  公益林:投保人自缴5%;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5%。
  商品林:投保人自缴25%;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5%。
  省直国有林场:商品林由投保人自缴25%,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45%;公益林由投保人自缴5%,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5%。
  (二)省级财政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标的。
  1.日光温室大棚。
  辽西北地区:投保人自缴30%;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65%,市级财政补贴5%。
  其他地区:投保人自缴35%;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50%,市级财政补贴15%。
  2.食用菌。投保人自缴30%;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25%。
  3.中药材。投保人自缴30%;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25%。
  4.棚内作物。投保人自缴35%;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20%。
  5.肉牛。投保人自缴30%;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60%,市财政补贴10%。
  6.肉羊。投保人自缴30%;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60%,市财政补贴10%。
  7.驴。投保人自缴30%;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25%。
  8.梅花鹿。投保人自缴20%;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省级财政共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35%。
  第七条 支持地方特色保险发展 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情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对市县开办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定期组织筛选保险条款比较成熟、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工作开展效果好的品种,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并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八条 保险条款和费率拟定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机构依据《农业保险条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充分听取省及市县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农户代表以及财政部辽宁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合理、保本微利的原则拟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
  第九条 保险责任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对应相应险种,应当涵盖我省主要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动物疾病疫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还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
  第十条 保险金额确定原则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根据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合理确定。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种植收入保险,保险金额体现价格和产量,覆盖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三)森林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调整原则 结合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和价格变动,以及农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险金额。
  对于超出第十条规定标准部分而产生的保费,由省财政厅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由省级和市县财政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
  1.种植业。
  (1)直接物化成本保险:玉米370元/亩、水稻650元/亩、小麦460元/亩、花生490元/亩、大豆270元/亩、马铃薯770元/亩、制种玉米1020元/亩、制种水稻1280元/亩。
  (2)完全成本保险:玉米770元/亩、水稻1290元/亩、小麦820元/亩。
  (3)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沈阳市1000元/亩,鞍山市880元/亩,锦州市920元/亩,铁岭市1120元/亩。
  2.养殖业。育肥猪800元/头;能繁母猪1500元/头;奶牛7000元/头。
  3.森林。公益林和商品林均为800元/亩。
  (二)省级财政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标的。
  1.日光温室大棚。钢架无后墙结构8000元/亩;竹木骨架和土墙结构9000元/亩,钢筋骨架和土墙结构13000元/亩,钢筋骨架和砖墙结构17000元/亩。
  2.棚内作物。叶菜类保额1000元/亩,果类蔬菜、瓜果保额2000元/亩,花卉等经济作物保额2500元/亩。
  3.食用菌。参照不同食用菌标准菌袋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
  4.中药材。参照不同中药材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不同保额。
  5.肉牛。犊牛3500元/头,能繁母牛和架子牛7000元/头。
  6.肉羊。800元/头。
  7.驴。6000元/头。
  8.梅花鹿。育成公鹿2000元/头;成年公鹿3500元/头;成年母鹿3000元/头。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
  1.种植业。玉米、水稻、小麦、大豆、花生、马铃薯、玉米制种、水稻制种分别为6.1%、4.1%、4.2%、5.1%、4.1%、6.1%、6.1%、4.1%(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分别为6.7%、4.5%、4.6%、5.6%、4.5%、6.7%、6.7%、4.5%;朝阳市玉米、马铃薯、玉米制种均为6.7%)
  2.养殖业。育肥猪5.25%,能繁母猪6%,奶牛6%。
  3.森林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均为2.25‰。
  (二)省级财政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标的。
  钢架无后墙结构日光温室大棚3%,竹木骨架和土墙结构、钢筋骨架和土墙结构、钢筋骨架和砖墙结构日光温室大棚2%;棚内作物4%;食用菌5.3%(锦州、阜新、葫芦岛3市为5.8%);中药材4.5%;肉牛5%;肉羊7.5%;驴5%;育成公鹿7%、成年公鹿10%、成年母鹿8%。
  第十四条 费率调整机制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要求及各险种承保理赔情况,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补贴险种的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五条 赔付标准设定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的赔付标准,严格内部审核查验,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不得区分自然灾害种类设置赔付标准。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业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第十六条 保单管理 补贴险种的保单应当至少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数量(种植面积/生产数量/存栏数量、承保面积/承保数量)、品种、位置等基础信息,以及投保险种、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和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和金额等相关信息。省级财政补贴的地方特色险种保险保单不再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四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编制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向财政部申请。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列入年度预算。市县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1)。县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所在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八条 编报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承保机构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编制下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
  (一)市县承保机构。在组织投保过程中,应当全面了解农户下年度投保意愿,据此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投保计划(1月1日—12月31日),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同级农业农村、林草、财政部门。
  (二)市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承保机构的投保计划和当年投保情况等,合理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分险种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填报《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2—1、附件2—2),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于每年7月1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当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预测当年补贴资金缺口,合理编制本地区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形成下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申请报告,附《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于每年7月20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省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农业保险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填报《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提出分领域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建议,于每年8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结合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省级财力情况和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合理编制下年度省本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形成辽宁省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附《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于每年8月20日前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第十九条 预算下达 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下达以及省本级年度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依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各市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保费补贴比例等因素,按规定将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时分解下达各市。

第五章 资金申请、拨付及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时间 承保机构可于每年第2季度、第3季度和第4季度承保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年度申请时间结束后,承保机构未申请的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受理,视同该机构不申请当年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申请材料 承保机构申请保费补贴资金,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申请报告,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1);
  (二)《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附件3—2)、投保清单及公示材料。
  (三)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保机构责任 承保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资金申请的主体审核责任,对资金申请材料逐级审核确认,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全责。如发现报送的保单级数据有误或农户退保的,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更新相关数据,调整相应保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审核拨付程序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承保数据审核及本级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形成书面报告,附申请材料(一份)及拨款凭证,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自收到县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之日30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完成承保数据复审汇总及中央、省、市三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报告,附拨款凭证。
  市县财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超过一个季度仍未完成资金拨付的,要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 加强资金拨付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未收到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不得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约谈,下达督办函进行督办。整改不力的,将按规定收回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础数据管理 市县财政部门要对承保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分别存档备查,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确保相关保单级数据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第二十六条 数据报送规定 各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截至上季度末的农业保险累计数据(纸质盖章PDF版)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市当年收到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各市应及时安排资金补足,并于次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报告时一并申请。
  第二十八条 资金结算程序 每年1月底前,市县承保机构在核实确认上年度承保理赔结果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每年2月底前,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完成结算材料审核,编制本地区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市县及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对各市上报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省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资金申请报告,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结算报告和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区域、保险品种、单位保费、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种养殖数量、投保数量、参保率、赔付金额、赔付率等。
  (二)补贴方案。包括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及结算等情况。
  (三)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措施、风险保障情况等。
  (四)生产成本收益情况。包括省级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内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占比等情况。
  (五)相关报表。包括上年度《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4—1、4—2)、《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4—3)、当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六)其他材料。省财政厅要求、市县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报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资金申请及结算审核责任 市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负责对资金申请和结算材料中的承保数据一致性、合理性以及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数据准确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承保数据一致性和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数据准确性进行复审,并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对初审意见中的承保数据问题进行重点核查。
  第三十条 资金清算 省财政厅在收到市县财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审核意见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与各市清算上年度并拨付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的市县,省财政厅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中央、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遴选组织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组织各市开展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遴选程序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导向,结合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确定在全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范围。
  各市在省确定的保险机构范围内,结合所属县级行政区域补贴险种的投保情况和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报备遴选结果。
  第三十三条 承保机构社会责任 承保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地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不断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投保人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投保人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报送要求 承保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的有关部署和全省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有关要求,加强和规范农业保险数据管理,及时、完整、准确的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具体填报信息如下: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报告制度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使用,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形成省级报告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六条 限制性规定 市县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规范方案制定 各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分领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统一印发执行,原则上工作方案三年内应当保持基本稳定。因上级或本级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应明确调整内容、实施范围、执行时间,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第三十八条 加强防灾减损 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协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逐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组织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降低农民因灾损失。相关部门可按规定提供涉农信息和数据,为承保机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承保机构应当强化与政府农业防灾减损体系协同,建立与气象、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的合作机制,通过灾害预警、人工影响天气、病虫害防治等方式协同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第三十九条 健全基层服务体系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符合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基层服务网点应覆盖到其开展业务的乡镇一级。
  承保机构可以委托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村民委员会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承保机构可以结合业务需要,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办理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第四十条 加强协办管理 承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原则,与协办机构和协保员单独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束机制。协保员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协办机构应当加强和规范协办费使用管理,协办费用应限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印刷费、劳务费、会议费、培训费、车辆使用费、交通费、信息化建设费等,不得挪作他用。
  承保机构应当将协办业务合规性列为公司内控管理重点,确保协办业务运作规范。承保机构应当定期对协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对协保人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四十一条 规范投保行为 市县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投保人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人投保。
  承保机构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人的投保信息,由投保人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落实“见费出单” 承保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
  第四十三条 规范查勘定损 鼓励市县因地制宜建立农业保险灾害损失核定委员会,研究制定农业损失核定标准,指导做好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纠纷调解等工作。
  承保机构要健全完善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和程序,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严禁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严格公示管理 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十五条 严格理赔管理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赔偿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人。
  第四十六条 提高科技赋能水平 承保机构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积极运用“3S”(卫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无人机、人工智能、生物AI等先进技术手段和工具,实现农业保险精准承保、精准理赔。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绩效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参照上级财政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自评,编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市县财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市县上报的绩效自评报告组织复核,编制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4月15日前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客观数据、复核结果等情况,形成各市年度考核结果并通报各市。考核结果将作为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支持市县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重要依据。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附件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附件6)。
  第四十八条 承保机构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制定《辽宁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建立承保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合规经营、风险管控、服务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结果,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绩效评价结果与承保机构服务期间内的承保资格、下一轮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相挂钩。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适时会同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自查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第五十条 禁止事项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或挪用赔款、挪用经费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五十一条 罚则 对于市县及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及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况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及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政策解释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实施时间及政策衔接规定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衔接执行《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2〕102号)、《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2〕107号)和《关于印发2022年辽宁省养殖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财金〔2022〕134号)有关规定。《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6〕195号)、《辽宁省农委、辽宁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关于开展辽宁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农法〔2017〕13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辽财金〔2019〕35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2020年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金〔2020〕3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2.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      3.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套表      4.辽宁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5.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

https://www.ln.gov.cn/web/zwgkx/lnsrmzfgb/2022n/zk/zk24/bmwj/350AB0A63BDD41C8B0DFE2F0CBAE29D6/index.shtml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