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市监〔2024〕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2025-04-10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合肥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实施细则》已经2024年9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合肥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4〕30号)和《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4〕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电梯安全评估,是指以消除不可接受风险为目的,对电梯设备本体、建筑等相关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电梯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出具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等明确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一般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拥有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检测资质的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便于电梯使用单位咨询和洽谈。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结合电梯实际状况,可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委托评估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评估内容、收费标准、权利义务、出具评估报告最长期限、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和异议答复期限等内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披露电梯信息,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及必要便利条件,配合评估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 评估机构在开展评估前,应向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评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含所评估电梯设备代码、电梯位置、计划评估时间、具体评估人员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从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本细则和《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DB34/T 2496)开展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评估机构、使用单位、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分别保存。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加盖机构公章或评估专用章,并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评估人员应当取得电梯检验人员资格,评估机构和授权签字人对出具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评估报告中应明确评估结论,列举电梯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安全和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针对性的维修、改造、更新等建议措施。
第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可以通过易于业主知悉的方式,公示评估报告,接受业主监督与咨询。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或业主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处理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按约定时间内书面答复电梯使用单位或业主。评估机构逾期未答复或对答复仍有异议的,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第五条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安全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活动进行抽查确认。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评估报告:
(一)未对电梯进行现场评估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未按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采集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改变电梯原有真实状态进行评估的;
(四)伪造评估机构公章或者评估专用章,或者伪造评估人、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实评估报告:
(一)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评估的,或者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应当评估的项目内容,或者改变关键评估条件的;
(三)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四)签字人不具有从业所需资质的;
(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因评估材料缺失等导致无法复核的;
(六)经复核后,评估报告未按照安全和经济相结合的原则提出针对性的维修改造更新等建议措施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评估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可以将有关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报告复核、信用评分、投诉举报核查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失实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名单予以公布,供招标人在电梯安全评估招标项目中参考使用。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有关电梯安全评估的民事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安全评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列支。电梯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电梯的,安全评估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自行承担。鼓励按程序使用住宅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益等住宅小区的公共收益,用于电梯安全评估支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推进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类别电梯安全评估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https://www.hefei.gov.cn/xxgk/szfgb/2024/dsyh/bmwj/110755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