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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关于将皮革鞣制和毛皮鞣制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关于将皮革鞣制和毛皮鞣制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 

黑财税〔2015〕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示》(2024年9月14日》规定,保留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现将皮革鞣制、毛皮鞣制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 “皮革鞣制加工”和“毛皮鞣制加工”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皮革鞣制加工”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皮革鞣制加工”类别(代码C1910)执行;“毛皮鞣制加工”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毛皮鞣制加工”类别(代码C1931)执行。

二、按照本通知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税〔2014〕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部分产品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一)皮革鞣制加工

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的纳税人以外购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按主产品头层皮革核定扣除,同时生产的副产品(如:二层皮革)不计算分摊农产品进项税。

(二)从事毛皮鞣制加工的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采用成本法。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24日

来源:黑龙江财政厅官网 日期:2015-12-24 有效范围: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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