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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有效期5年】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2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黄冈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29日

黄冈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组织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自火灾扑灭之日起3日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含本数)的火灾。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

(三)发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四)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经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确认,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故障、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三)军事设施火灾。

(四)森林火灾。

(五)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六)其他依法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调查范围和权限,由消防救援机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由消防、公安、应急、住建、市场监管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组成,视情形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专家参与调查处理工作。调查组根据需要设立技术、管理、综合、保障等工作小组,各小组按调查职责分工协作配合,共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的,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三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准确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还应该重点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负有审查批准、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未执行中介服务技术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执业文件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等行为,查实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责任。调查有关行业、部门及基层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况;查实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行动开展情况,是否存在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灭火救援行动是否有需要改进之处。

(六)其他依法需要调查的责任。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调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五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4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为公职人员的,同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问题等。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六章 整改评估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人民政府,自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化解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前期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牵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拖延滞后的,根据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督促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2-06-21 有效范围: 湖北 黄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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