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7〕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4年)》(2025-01-06》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阜阳市关于加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有效缓解城区特别是老旧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停车难的问题,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的投资建设运营,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发改基础〔2015〕17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
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15〕19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统一规划、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运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一体化的公共停车场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快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可持续化的公共停车场产业化格局。
二、适用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形式有自走式停车场(包括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组合式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外资和合资企业等。
三、建设方式
统筹规划、规范建设,鼓励内部挖潜及改造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公共停车设施,并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逐步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地面平面式停车场,控制路内停车泊位,加强停车管理。加快机动车出行诱导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建设,基本建成高效、信息化的停车管理系统,缓解城区停车供需矛盾。严格落实我市项目开发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标准,鼓励在老旧小区、医院、学校、具备条件的商业及办公密集区、公园、运动场馆以及乱停乱放严重影响片区交通等重点区域建设公共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投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停车场,企业和个人均可申请投资建设,原则上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设形式:
1.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
2.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空间,桥梁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3.利用党政机关及学校、医院、商场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对既有公共停车场(库)进行扩容改造;
5.建设项目超出配建比例,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地上停车库;
6.对未开发地块局部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7.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或政府储备地块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库)。
四、审批流程
(一)立项:列入当年城市建设投资计划或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停车场项目,市级项目根据建设任务由市级相关建设部门到市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区级项目由各区相关部门到区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立项;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新建或改建的停车场项目,由建设单位到市发改部门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颍州、颍泉、颍东区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城南新区、阜合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规划:建设单位拿到规划设计条件,开展综合方案设计,包括总平面图、绿化、管线等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以及对交通、环境、四邻影响的评估说明和消防、人防、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计等。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对综合方案进行并联审查后,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各有关部门执行。市城乡规划局依据会议纪要,审核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用地:以土地出让方式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地上停车楼、机械停车库,涉及到的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在既有小区、医院、商业、办公等已出让用地上进行插建、增建的机械停车库,出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即可。(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卫生计生委)
(四)施工:对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消防施工图专项审核、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机械车库安装由生产厂家或具有车库设备安装资质的企业实施,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有关要求执行,开工前应在市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质监局、市公管局、市消防支队)
(五)竣工: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规划、消防、人防、安监、园林、市政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建设单位持综合验收备案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中,机械车库在建设单位取得综合验收备案表以及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出具的安装检验报告后,到质监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消防支队、市人防办、市安监局)
五、政策保障
(一)组织保障
建立停车场建设的统筹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人防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我市停车场建设的政策、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审定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项目,协调解决停车场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编制市本级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本级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公共停车场(库)规费核准办理、质安监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负责停车场“一书两证”及相关规划许可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市物价局)负责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服务工作,负责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停车泊位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利用价格杠杆制定出台我市停车收费政策,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的核定、备案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保障用地指标,做好停车场建设的用地审批和后续土地验收、登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周边非机动车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制定停车场周边道路管理办法。
领导小组的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用地保障政策
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以及利用城市交通、公园、绿地、人防等建设的停车场(库),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2.利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地下空间应以出让方式获得,出让价格委托有资质的估价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出让年限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3.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也可通过PPP、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原供地方式不变,不再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办理规划许可证,发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4. 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小区、原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开发政策保障
1.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地上公共停车楼泊位超过100个,允许配套建设部分商业设施,公共停车场(库)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含)以下。具备条件的,可以开展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等与静态交通相关的配套增值服务,其收入可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的一部分。
2.公共停车场建设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在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后预留户外广告位,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费用减免政策保障
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项目(含配建附属经营设施)依照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绿化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全额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五)经营权政策保障
1.社会力量投资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新建公共停车场,设定经营权年限,地面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库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地下公共停车库及地上公共停车楼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2.社会力量投资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新建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同该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出让年限原则不超过30年。
3.各行政企事业自有用地采取社会投资、合作经营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年限由双方商定,但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年限。
(六)运营政策保障
1.在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公共交通站点30米范围内、消防栓30米、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范围内及其它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
2.加快我市停车诱导系统建设,加强不同停车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鼓励出行前进行停车查询、预订车位,实现自动计费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七)产权办理政策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含地下停车库)和房屋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场(库)的所有权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整体转让或整体抵押,整体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八)审批程序保障
为推动我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停车场(库)报建审批工作,公共停车场(库)审批纳入各部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九)管理保障
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学校、体育馆等利用非运行时间将操场、体育场等用作临时公共停车场所,可进行相关费用的收取,缓解“停车难”问题。
市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需求不能达到饱和状态的,公安交警、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应视情在其周边道路上划定禁止停车区域或设置计时收费停车、调整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等措施进行需求调节。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违章停车的查处力度。
所有新建、改建的公共停车项目按照智能交通的要求,建设交通配套设施,预留充电桩位。
(十)严禁改变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停止使用。否则,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进行处理,收回一切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共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经营权
市直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