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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秘〔2017〕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城市电信基础设施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原则,编制城市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与交通、水利、电力、燃气、供热、给排水、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等,应当主动协调电信主管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协商可预留电信管线、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位置。

二、完善和升级电信基础设施

持续推进互联网骨干网、城域网结构优化和关键环节扩容,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加快城市光纤到户和农村光纤到村进程。推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加快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统筹建设,持续加强城镇地区移动宽带网络深度覆盖,扩大其在城乡公共区域、重点场所覆盖范围,保障网络质量和服务水平。注重与精准扶贫工作紧密衔接,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建设,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扩大宽带网络在农村的有效覆盖。推进5G试验网的建设和试商用进程。

三、落实光纤到户

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标准,未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鼓励既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四、落实共建共享

组织协调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电信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新建的电信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建设;已有的空余电信管道、杆(塔)、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电信设施应当与其他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实现资源共享。及时拆除因资源整合或者布局调整,不需要继续保留的移动通信基站、杆(塔)等电信设施。

五、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与施工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大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查处相关投诉、举报案件。

严格落实有偿占用补偿标准。占用民用建筑物时应当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占用农用地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应依法、规范、文明施工,采取隐蔽或者美化措施依法保护城市环境、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造成环境、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优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

严肃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收取进场费等不合理费用、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用户的电信服务自主选择权等违法行为。

加快开放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施工、维护和接入提供便利条件。

七、加大电信设施保护力度

加强电信设施、电信设施标志及周边维护设施的检修与维护,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制度,完善应急措施;制定电信设施故障抢修预案,建立应急抢修队伍,配备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定期进行电信设施故障应急救援演练。加大电信设施保护执法力度,查处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等危害电信设施安全及非法收购、销售电信设施的行为。

落实电信设施损害赔偿标准。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可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需改动或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措施,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九、强化舆论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宣传。向社会公开电信设施电磁辐射影响状况检测结果,科学引导公众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影响的认知,营造良好电信建设环境和舆论氛围。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7-12-07 有效范围: 安徽 阜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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