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政办秘〔2018〕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阜阳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4年)》(2025-01-06》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创建“国家级绿化模范城市”,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聚焦“护绿、管绿”重点任务,促进生态阜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林地、林木管理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林地保护和林木采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我市以林长制改革为统领,大力实施林业增绿增效行动和绿化提升专项行动,推进生态阜阳建设,造林绿化取得显著成效,森林资源得到了较快增长。但依法使用、保护林地和林木的意识有待强化,违法占用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案件仍时有发生,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市正致力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决不能以损失林地、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切实把林地、林木保护作为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绿色阜阳建设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依法保护利用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工程建设时,应不占用或尽可能少占用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报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依法、逐级办理建设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征占。对职责权限外、需上级林业部门审批的征占用林地有关手续,林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初审和手续的上报审核工作。基层林业部门要履职尽责,不得违规出证,越权行事。各级政府要加强辖区单位和个人征占用林地的管理,督促其提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在严格执行国家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有关规定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发生。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林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时,要本着节约和集约的原则使用林地。
三、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凭证采伐管理制度。采伐林木(除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外)要依法申请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式样、省林业厅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简称采伐证)。核发采伐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权属,以林权人依法持有的不动产证(林权证)为第一凭据;凡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采伐申请人与林权登记人不相符的,均不得批准采伐和核发采伐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一律由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归口管理,由具备条件的采伐证签证员具体办理,通过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实行在线登记、发证,并统一建立发证量登记台帐和采伐管理档案。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确保林木蓄积量不断提高。
四、全面加强公益林管护
各地要强化生态公益林规划建设,确保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面积达到省定指标,切实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格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工程项目使用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组织指导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要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落实管护责任。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规范公益林补偿资金监管,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档案。公益林补偿资金必须足额发放至单位或农户,不得挪用、不得滞留单位账户。
五、严厉打击破坏林地林木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坚持日常管理和集中整治相结合,依法查处涉林案件。组织开展林地保护和林木采伐专项检查,坚决刹住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毁林开垦的歪风。对非法侵占林地清理排查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活动,严禁以土地复垦、旧村庄改造等为由,违法占用林地。对上级部门通报或政府领导批办的案件,要重点督办。对林地和林木案件频发、管理不力、环境恶化的,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追责。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着力解决执法不严、不公问题,杜绝以收代罚、以罚代刑现象发生;对监管不力、执法犯法的,依法追究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