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节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住建〔2019〕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4-01-2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 2025-01-16)规定,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8〕128 号)以及《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
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淮北市城市节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并执行。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淮北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淮北市城市节水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和《
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节水财政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和实施城市节水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城市节水财政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城市节水财政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节水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水器具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二)节水宣传、科研、普查、培训等;
(三)节水先进成果、技术奖励,优秀节水项目等奖励支出;
(四)节水技术改造及节水项目建设;
(五)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创建工作;
(六)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建设补助;
(七)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不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
(八)节水基础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九)制定节水中长期规划,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等支出;
(十)其他淮北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支出。
第五条 城市节水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节水财政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城市节水财政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公共经费等支出。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水财政资金不再安排。
第七条 申报城市节水财政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 区物业公司等;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完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四)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 申报城市节水财政资金补助项目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项目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审批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第九条 节水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项目,安排城市节水财政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约用水项目的管理,加强调度,按时建成交付使用,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节水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挪用城市节水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