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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解释

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解释
2007-04-30 皖商改函〔2007〕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12个试点县商务主管部门:
自商务部公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来,省商务厅制定了《安徽省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皖商改字〔2007〕253号),为方便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执行,经请示商务部同意,现就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关于成品油协议
1、根据我省推广乙醇汽油工作实际,成品油零售企业参加年度检查,暂执行提交1年以上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2、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成品油供应等协议,可到省石油流通行业协会领取有编号的规范合同文本。
3、成品油经营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要按照《特许经营条例》有关要求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履行备案等手续。
二、关于投资主体变化
1、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是指企业改制、解除挂靠、合并、收购、转让等。合伙人内部出资比例调整不属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但合伙人成员或数量发生变化等属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2、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凭原规划确认文件或批准建设文件,可以不重新办理规划确认手续,但要变更相关证书。
3、加油站规划确认的申报主体应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主体一致,不得私自变更投资主体。
三、关于加油站(点)迁建、原址改建及停歇业
1、企业迁建加油站(点),申请人在办理规划确认手续后,方可建设新加油站;新加油站建设完工,应在原加油站停止营业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完全拆除后,方可办理变更证书手续。
2、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报市商务局备案即可。
3、加油站(点)迁建、扩建、原址改建等,暂停营业的,应办理暂时歇业手续。
四、关于原加油站批准建设文件
2007年1月1日前,省商务厅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核发的原加油站批准建设文件,在原申报主体未获相关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预核准通知书;在原申报主体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其效力等同于规划确认函。
五、关于依法行政
1、企业未经规划确认,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办法规定依法查处。
2、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参加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必须获得相应执法资格及持有执法证件。
六、有关说明
1、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省、市两级。各地加油站(点)布点规划由省辖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省商务厅委托省辖市商务局统一组织实施道路加油站(点)规划确认。
2、省商务厅皖商改字〔2007〕253号文中“12个试点县(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比照省辖市商务局有关职责执行本实施意见”是指: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道路加油站预核准、证书变更、证书遗失补领、原址改建备案、停歇业备案及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注销或撤销)初审等暂比照省辖市商务局履行有关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职能;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向省商务厅申报相关材料的同时,要报所在省辖市商务局备案。
3、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省商务厅也将视情收回相关委托授权。
来源:安徽省商务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