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市直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资〔2016〕4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市直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及脱钩后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产清查和核实
(一)资产清查的目标。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有脱钩任务的市直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参照《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109号)等相关规定,对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账务、财产等进行全面摸底和清查登记,厘清财产归属,核对账实,核实盘盈(亏)和挂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债权、债务,原则上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
(二)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本级以及下属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协会等各级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应进行详细说明。资产清查应以行政机关实施脱钩方案的当月当日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
(三)资产清查的工作方法。有脱钩任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抽调财务、资产、监察、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结合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确保资产清查顺利开展。行政机关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和相关工作。
(四)资产核实。资产清查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当将清查结果报送市财政局,按照《
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08号)等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二、明晰资产权属关系
明晰产权权属,原则上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的原则界定:
(一)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行业协会商会的,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二)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并且纳入财政预决算核算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其净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三)不存在财政缴拨款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个人共同设立的,并且投入的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划分产权;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原始文件材料无法判断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
(四)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明确为国有资产。
三、资产管理
(一)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过渡期内不改变原来使用方式,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对由会费和服务性收入形成的国有资产,继续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不改变其原来的使用方式;对财政性资金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时收回等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二)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转为行业协会商会下属企业的,参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相关规定管理。
(三)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划转到相关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资产清查和核实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无偿划转。
(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仍然按照相关企业国有资产规定管理。
(五)依法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收回。
(六)在脱钩过程中,涉及将资产划转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办理;涉及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应当报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脱钩期间,除发放人员工资、正常工作经费等必要支出外,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新增的资产,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界定产权,规范使用和处置。
(八)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原则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时,应当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并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淮北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