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汴政办〔202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6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结合开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关于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推动融资担保行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服务定位,不断提高融资担保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着力缓解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发展目标。立足开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以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核心,各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项配套机制,完善机制运行方式,形成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2021年成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2022年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力争分别达到5亿元以上和3亿元以上。
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组织体系
(三)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多方参与、整合现有担保机构资金等方式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3亿元,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经营,充分发挥龙头引领作用。(市财政局、金融局负责)
(四)引进省级金融分支机构。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郑开同城的决策部署,率先在金融同城中作出突破,积极对接省担保机构,在开封设立分支机构。(市金融局负责)
(五)做优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围绕与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等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提高防范抵御风险能力;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前审查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市财政局、金融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七)聚焦支小支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市金融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市金融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九)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机构)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市金融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十)探索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结合财政、科技、工信、商务、人社、农业(扶贫)、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工作重心,创新丰富业务品种,通过积极分担落实政府部门重点工作任务,进一步探索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风险补偿与风险共担新机制,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注入,提升担保实力。要丰富完善我市“科技贷”“外贸贷”“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和“出口退税资金池”等特色业务合作模式,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明确银担风险分担比例和责任。支持我市各级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由省再担保机构牵头推动的“总对总”合作业务,建立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方4︰4︰2的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承担不低于贷款余额20%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承担40%的风险责任;省再担保机构对开展再担保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40%的代偿补偿,每季度集中补偿一次。(市金融局、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政策激励
(十二)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建立与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根据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发展状态,完成其注册资本2021年全市的发展目标,力争达到2022年全市的发展目标,同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完善代偿补偿机制。市、县两级财政根据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建立担保机构业务代偿补偿机制,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余额1000万元以内(含)的小微企业及“三农”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担保业务代偿金额10%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代偿分担比例返还各方。(市财政局、金融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建立保费补贴机制。建立完善联审服务机制,继续做好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政策的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对扩大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的奖补资金。重点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的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正常运营。(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及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市金融局、发改委、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中级法院,人民银行开封中支,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监管考核
(十六)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市金融局要将各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行业监管评价范围。(市金融局、财政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逐步降低或取消盈利考核指标,建立以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数量和质量、融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风险控制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研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将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建立跟踪评估和定期检查机制。(市财政局、金融局、银保监分局、审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市金融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02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