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汴政〔2013〕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封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日
开封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
(三)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报刊亭、阅报栏、路灯杆、供电杆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利用其他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查、泊位出让、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市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物、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有偿使用原则。
第七条 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申请人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如涉及市工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物、气象等其他管理部门,需要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设置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安全、完好、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残缺、破损、污损、褪色的,应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保持画面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材质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泊位出让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实行有偿出让。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七条 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公共场地和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泊位的,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设置户外广告需要利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设施的,可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场地、建筑物或设施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应自觉接受监察、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拍卖、招标等活动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形交易市场。
拍卖采用有底价现场公开竞拍,底价可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或由委托方根据市场参考价格确定。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招标,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条 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拍卖、竞标、协议取得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的,应履行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有偿出让协议,并接受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公益广告或者借公益广告名义设置商业广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一)图案模糊的;
(二)文字不清的;
(三)灯光显示不全的;
(四)陈旧、污浊、腐蚀、损毁、变形等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