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动态调整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缴费及理赔标准的通知
朔政办函〔202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20〕33号)下发以来,对广大群众的风险防范和保险保障切实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小额保险开展实际情况,按照通知要求精神,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探索将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元;理赔标准调整为:
1.意外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
2.意外伤残保险金额30000元,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比例给付。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3000元,在医保目录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90%给付。
各县(市、区)政府、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及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确保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推广,逐步扩大到全市范围,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水平。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
朔政办发〔2020〕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朔政发〔2023〕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开发办〔2015〕123号)精神,不断提高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覆盖面,持续改善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现就规范完善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部门联办、自愿购买、鼓励参与”的原则。
二、投保对象
所有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可参保。
三、承保机构
承保机构为主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大病保险资质,其下属分支机构要全部覆盖各县(市、区),以确保承保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和实力保障参保人权益。
四、缴费标准
保险费为3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20元,保险机构补贴10元。随着工作的逐年开展,根据实际情况,缴费和理赔标准适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五、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000元;
2.意外伤残保险金额20000元,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相关规定,按比例给付;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2000元,按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的90%给付。
六、收费渠道
1.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实施,城镇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负责协调、督导,组织实施收费、理赔、宣传等经办工作。乡镇或县级医保部门作为投保主体,代行投保人权利,确保参保群众权益得到保障。
2.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收费期间,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医保及各乡镇(街道办)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启动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收费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努力构建覆盖全民的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体系。
3.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委集体为所属居民、职工统一出资缴费;对低保、五保、优抚人员、残疾人、贫困人口、老龄人口等特殊人群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补贴缴费;有条件的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缴费。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精心组织,确保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市县两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大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方式,特别是承保机构要发挥机构网络优势,宣传和解读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有关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条款及理赔流程,增强保险责任意识,为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做好服务。承保机构要全力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尤其要做好理赔服务,在各分支机构开辟城乡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到方便群众、快速理赔、热情服务。
原《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参保参合居民(职工)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朔政办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szxxgk.shuozhou.gov.cn/zbwj/202011/t20201118_3106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