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村级公益事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8-23汴政〔2018〕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 [2022] 1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汴政〔2024〕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村级公益事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封市村级公益事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立健全农村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机制,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助推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一事一议为平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农民自主建设为主体,以农民受益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形成政府奖补资金引导,社会筹资补充,筹补结合、多元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民主决策,筹补结合。实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要求,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村民自主建设,政府给予补助奖励。
(二)村民受益,注重实效。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考虑村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优先建设村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注重项目的实际效果,保证农民群众直接受益,把一事一议项目建成民心工程。
(三)总体规划,重点突破。各县区、乡镇在做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体和分村规划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工作基础较好、两委班子得力、群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积极性高的村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四)强化管理,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的谋划、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表决过程、筹资筹劳和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的预算和决算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三、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筹资筹劳适用范围
(1)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2)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3)村内安全饮水工程、村容村貌整治;
(4)村内植树造林;
(5)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整理项目;
(6)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7)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村务管理、兴办企业及经营亏损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对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的劳动力。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以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以及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劳任务的村民,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以给予减免。
(三)筹资筹劳标准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1年内每人筹资不超过20元, 每个劳动力筹劳不超过5个工日。对由部分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计入本年度本建制村筹资筹劳限额,合计不得超过上限控制标准。
资金和劳务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项目, 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 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 并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及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四、议事程序
(一)县、乡人民政府要指导行政村根据本村公益事业建设现状和需要,“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则规范”。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按照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程序讨论通过。
(1)村党支部会提议。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党支部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形成初步意见和方案。提议要符合筹资筹劳的范围,符合群众意愿。
(2)村“两委”会商议。对村党支部会的初步意见和方案, 组织“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将村“两委”会商议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15日前,村“两委”应张榜公布经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修改完善的筹资筹劳方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方案,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表决时,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通过。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1户1票进行,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农户的2/3以上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 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二)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三)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以自然村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议事的,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参照以上程序执行。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四)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公开后无异议的筹资筹劳方案,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于符合要求的一事一议事项应在收到方案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报县农监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的筹资筹劳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到县农监部门审核。经县农监部门实地考察后,符合政策要求的,应在收到方案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限额标准的,则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六)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月汇总审批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逐级报市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七)筹资筹劳。村委会按照县农监部门审批的筹资筹劳方案,负责向农户筹资筹劳,同时向出资或者出劳人开具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八)项目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实施应按先筹集资金、财政补助到账、再开工建设的程序进行,即先补后建。同时村公推5名以上群众信得过的党员或群众代表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九)验收评比。项目竣工后,由乡镇组织初步验收,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合格工程的支出情况上墙公示,最后由县一事一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评比,评出先进试点村,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进行奖励。
(十)总结建档。乡镇要建立一事一议项目档案,项目实施完结后,要将立项报告、项目预算书、招标文件、民主理财小组意见、项目总结等资料整理归档,做到一村一项目一档案。对一些重点项目和基础数据,县级要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规范管理。
五、监督管理
(一)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二)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经村民推荐的群众代表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应在乡镇财政所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做到一事一决算。资金结余部分应退给出资人。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及结果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 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四)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支付村级招待费或者其他公务开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上解“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先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超出议事适用范围、违反民主议事程序、突破限额规定标准的议事项目,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核的议事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对已审批的项目要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特殊情况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方可以资代劳,防止将筹劳变为变相筹资。
(八)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河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2010〕36号)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强制村民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应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九)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各县区要利用宣传媒体、印发资料、深入村户讲解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大力宣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暨财政奖补政策,把政策交给群众,使政策深入人心,从根本上解决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运行中,存在的“事难议、议难成、成难行、行难决”的问题。
(二)加强指导。各级农业、农监部门要从工作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深入基层了解掌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交流好的做法,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各县区农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筹资筹劳的复审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加强对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具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各行政村根据本村公益事业建设现状,区分轻重缓急,量力而行,细化议事规则,做到“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则规范”。
(三)政策培训。市培训到县区、县区培训到乡镇、乡镇培训到村组,培训对象主要是县区、乡镇从事一事一议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基层干部。各级农业、农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基层干部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的能力。
(四)示范引导。要积极稳妥地分期分批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首先选择一批“两委”班子强、群众基础好的先进村作为典型示范村,率先开展一事一议,并通过典型示范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解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点带面;其次,选择市、县(区)领导联系的村,强力推动一事一议工作开展,并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凡按程序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均可申请财政补助。
(五)完善考核。市、县(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农民负担检查考核内容,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