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9〕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财政局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5-01-15》规定,现行有效。
局属各相关科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市财政局(国资局)
2019年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收益,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管理机制,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
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
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权责统一。资金存放部门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二、严格规范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
除相关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需开展资金存放的科室(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主要流程包括: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二)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应根据资金性质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并结合市金融办对银行半年考核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指标,制定每类资金的存放规程,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经研究同意后,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特殊存放事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专题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执行。
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备选银行的评定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
三、科学制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1.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以及市金融办考核情况等方面。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市金融办考核情况主要指每半年对银行考核一次而确定的财政性资金分配比例。
2.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资金存放主体结合实际和管理要求设置。
四、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一)商业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条件。一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在上年度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综合考核评价为C类以上;二是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三是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资产规模较大,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的要求。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后期转定期存款应经主要领导批准,定期存款到期可自动转存。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准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应当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
五、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与约束
(一)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财政部门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进行通报,在一年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资金存放的资格。
(三)规范银行吸存行为。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提升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力度,争取在金融机构考核中获得好的成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支付需要。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其他定期存款存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加强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有效防范风险。财政部门应按照部门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应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防范资金存放风险。
(三)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提高资金存放规范性。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四)严肃查处资金存放违法违纪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对资金存放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应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