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亳政〔2005〕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营,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根据《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范围和主体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排放各种污水(包括使用自备水源排放污水)的单位和居民,均应按月以实际取水量核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指导工作。亳州市区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污者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代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排污者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市财政部门在权限范围内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法委托。各县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令的规定确定。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标准
亳州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一)生活用水0.60元/吨;(二)生产用水0.70元/吨;(三)经营、服务业用水1.00元/吨。亳州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将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
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适时调整。
三、要采取得力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污水处理费是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有效手段。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大征收力度,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各县、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尤其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以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走向正常发展轨道。
(二)加大处罚力度。对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污者,由建设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处应缴污水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3万元。对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出具限期缴费通知单,限期10日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征收管理部门有权关、停、封闭其水源,直至欠费缴清为止。收费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优化征收环境。各基层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尤其是各城关镇、办事处要配合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做好思想工作,动员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缴纳污水处理费。对阻碍收费、影响收费人员正常工作,寻衅滋事、妨碍执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
(一)各地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要专款用于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对因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而影响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正常运营的,各县人民政府可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维护费、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补贴,以保障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二)各级财政、监察、物价、审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对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严格落实“一票”制,及时上缴财政部门,对随同水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税务部门免征增值税。
(三)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企业或城镇居民低保户,经市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四)代征部门应按计划完成征收任务,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实收的污水处理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的代征费由财政部门按当期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拨付工资及办公费用。代征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月征收经费使用情况财务报表。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