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 的通知
皖市监特设〔2024〕4号
各市市场监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0日
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是指以消除不可接受风险为目的,对住宅电梯设备本体、建筑相关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进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电梯综合安全状况等级,出具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明确建议。
第三条 对住宅老旧电梯,或近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开展安全评估: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因电梯质量或设备老化造成故障率高的;
(三)电梯检验不合格或检测不符合要求后,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开展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从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DB34/T 2496)或《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合同形式与受委托开展安全评估的机构约定出具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的最长期限、对安全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和异议答复的期限。
开展安全评估的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对答复仍有异议的,相关单位、人员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相关单位、人员,必要时可以组织复评。
使用单位向业主公示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工作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关于《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表时间:2024-06-14 信息来源:特种设备监察处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月22日,省委书记韩俊在《民声呼应》(第3期)上作出批示,“老旧住宅电梯维修问题带有普遍性,要作出专门部署,这是典型的百姓急难愁盼问题”。省长王清宪、副省长单向前也先后就住宅老旧电梯的维修改造更新作出批示和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调研,充分听取各市、街道社区以及居民业主、物业公司、电梯企业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组织起草《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3月29日至4月7日经省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后经综合各方意见反馈,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办法(送审稿)》先后于2024年5月7日和5月30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办复便函(皖政办复〔2024〕107号)的要求,5月30日,由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办法》(皖市监特设〔2024〕4号)。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住宅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4〕30号)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
三、主要目的
电梯安全评估主要是为了准确判定电梯安全状况,协调解决业主对电梯维修改造更新施工方案的意见分歧。
安全评估相当于对电梯做一次全面的“体检”,从设备本体、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风险监测,“体检”结果可以给出电梯综合健康状况等级,并给出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明确建议。电梯安全评估是对电梯实施分类维修改造更新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特别是各相关方对维修、改造、更新三种方案意见不统一时,安全评估尤为必要。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明确了安全评估的一般内容、适用情形、标准依据、存在异议的处理办法。
(一)明确了安全评估的一般内容。电梯安全评估主要对住宅电梯设备本体、建筑相关项目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价得出电梯综合安全状况等级。评估报告需要给出电梯维修改造更新的明确建议,以利于更有针对性的开展维修改造更新工作,以消除不可接受风险。
(二)明确了安全评估的适用情形。一是住宅老旧电梯。二是近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故障率较高的;或者检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经整改复检仍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开展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以合同的形式将评估工作委托给具有安全评估能力的权威机构。
(三)明确了安全评估的标准依据。评估机构可以依据两项技术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一是安徽省地方推荐性标准《电梯安全状况评估规范》;二是国家推荐性标准《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
(四)明确了安全评估存在异议的处理办法。为了在各相关方对评估结论存在异议时能够及时获取答复,使用单位应当与评估机构约定出具报告的期限、提出异议和异议答复期限。逾期未答复或者对答复仍有异议的,相关单位、人员可以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或收到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给出答复,必要时可以组织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