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淮地税函【2005】2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继续执行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区各分局、县局:
现将省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一步明确,我市所辖相山区、烈山区、杜集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除辖区内农林牧副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均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