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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考古工作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统一服务事项落地,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是指在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土地供应前,由文物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主动服务原则,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要求,确保建设单位“拿地即开工”,实现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管全省基本建设土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前置工作,指导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考古前置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在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基本建设用地储备(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

  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标准地”改革要求,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预留足够考古工作时间,保障土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基本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完成考古前置工作:

  (一)文献有记载、历史上调查有文物遗存的,以及符合古代文物遗存埋藏规律的;

  (二)位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

  (三)位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区域内的;

  (四)位于历史遗存的重大城址区域内的;

  (五)有可能埋藏地下文物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不符合地下文物埋藏规律的基本建设用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完成考古调查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一)石质山体,地形陡峭,基岩上覆盖土壤层较薄的;

  (二)现代河道、滩凃等,地层堆积以砂砾石为主,土壤层薄,地表覆盖植被为杂草、灌丛等的;

  (三)经考古调查确定为不可能埋藏地下文物区域的。

  第九条 已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基本建设用地,不再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前置流程及要求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政府负责土地储备、熟化的相关部门是配合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土地熟化主体,应组织完成拟储备(供应)土地考古勘探前的清表工作,达到全面开展文物考古的条件,书面通知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进场。

  第十二条 省、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主动对接土地熟化主体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并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向土地熟化主体出具意见。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项目,应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二)拟供地块土地清表(包括地面附属物清除、各类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等)工作完成,符合考古勘探进场条件;

  (三)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亩(含)的,土地熟化主体通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为200亩以下的,土地熟化主体通知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考古调查、勘探。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性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基本建设用地,由土地熟化主体提交分期实施的说明,分阶段推进。

  第十六条 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依据基本建设用地面积实行分级限定。在具备考古勘探进场作业条件下,200亩(含)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200-400亩(含)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400-600亩(含)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勘探;600亩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考古勘探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限定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第十七条 考古调查、勘探机构应当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大型勘探项目及遗存现象特别丰富的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分别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报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考古调查、勘探报告。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应当向土地熟化主体及时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经考古调查、勘探确有地下文物遗存的,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考古发掘。

  第十九条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结束后根据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及专家验收意见,及时形成书面意见并反馈土地熟化主体。需要原址保护的地下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向土地熟化主体提出原址保护要求,提出避让选址意见。

  第二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及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前应充分考虑文物保护要求,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列明。

  需要调整用地计划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于每年年中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供调整后的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解决好土地供应前的考古工作所需经费。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非政府储备用地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所需考古发掘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级建设项目的考古发掘经费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工程建设期间发现地下文物所需的考古发掘经费,由辖区内同级财政承担。相关工作费用预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改造、扩建工程,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实施前应报请辖区内文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考古前置工作,并出具相应意见。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的考古勘探项目,应将项目竣工意见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应当按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和要求,依法实施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考古调查、勘探实施单位的资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具体操作细则由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