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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9〕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7号)规定执行。

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再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首次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交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业主违反规定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三、原由建设单位和售房单位已代收尚未代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将已代收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缴交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追缴。

四、各县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政策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切实维护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淮政办秘〔2002〕1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