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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4〕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7号规定,赣人社规〔2020〕7号通知不一致的,以赣人社规〔2020〕7号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为解决我省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困难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加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对养老保险缴费困难人群建立个人自愿申请、政府贴息、银行贷款缴费的筹资机制,帮助生活困难人员续保缴费。

  二、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江西省户籍且按规定参加了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到龄时符合在我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

  助保贷款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按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助保贷款办法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择优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承办助保贷款。

  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承办金融机构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根据助保对象的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合理确定,每年不高于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计算的缴费金额。

  助保对象在贷款缴费期间选择的缴费基数不应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统筹基金。

  (二)助保贷款的最长年限和最高额度按照控制风险、考虑需要的原则,由各地根据助保对象的人群范围、年度政府贴息资金预算安排、助保对象养老金水平等因素经测算后合理确定。

  (三)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四)每年放款前要对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

  助保对象在实现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贷款的发放。已发放的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

  (五)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助保对象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贷款利息由政府给予补贴。助保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政府不再贴息,贷款利息全部由个人承担。

  (六)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

  (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如下流程办理助保贷款:

  1.助保对象填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报送与助保对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核定。

  2.对通过了资格核定的助保对象,由经办助保贷款的金融机构与之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3.金融机构按助保贷款协议规定将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直接划转到与助保对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4.对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助保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等工作。

  四、贷款偿还

  (一)助保对象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方式,每月从领取的养老金中拿出部分用于偿还贷款。原则上每月还贷金额不低于本人养老金的30%,扣除还贷金额后剩余的养老金应能维持助保对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具体还贷标准由助保对象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二)助保对象具备偿还能力的,可以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经办金融机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还款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助保贷款是一项关注民生、服务群众的重要为民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助保贷款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真正惠及特困群体。人社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助保贷款对象的资格和贷款金额的核定工作;经办金融机构负责贷款协议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划转、回收以及个人贷款档案建立和管理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助保贷款所需相关资金并及时拨付;各市、县(区)政府协调当地人民银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款业务。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助保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定期汇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助保贷款贴息资金,并将此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坚决杜绝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行为;要根据当地助保贷款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业务经办流程,为助保对象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本指导意见出台前,各地已制定助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应与本指导意见进行合理衔接,确保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尚未出台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在2014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有关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办法,执行新的规定。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