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市监〔2022〕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24年度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2025-04-10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处罚的同时,提醒市场主体依法改正违法行为,补报年度报告,提高市场主体对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重视程度。
二、要积极协助市场主体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不得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为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
三、本暂行规定有效期三年,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自由裁量规定,执行上级规定。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9日
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是对《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1.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下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首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两次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对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两次以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对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