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亳政〔2012〕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亳政〔2021〕33号)规定,决定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启用亳州市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对不如实申报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将按评估结果征收税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基金等税费。
二、从2012年7月1日起,凡存量房交易须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提交存量房交易合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在评估系统中录入交易房产基本信息,生成交易评估价格。
三、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系统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将系统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四、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房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权属变更等手续。如未按规定擅自办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市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运用评估系统实施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市房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先税后验”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应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对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工作,积极协助市地税部门做好评税结果争议处理工作。
特此通告。
亳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