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办秘〔2018〕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失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1日
淮北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潮湿地域,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我市的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和人工湿地,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保护修复湿地、改善生态环境是建设“中国碳谷·绿金淮北”的重要举措。为加快建立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增强湿地保护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7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中央、省决策部署以及市委有关工作安排,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资源。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效益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各级重要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坚持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湿地资源利用的方式、强度和时限;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全面保护现有湿地,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17808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加强南湖、中湖和东湖等塌陷区湿地及华家湖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建设国家级湿地公园1个,省级湿地公园3个以上;严格湿地用途监管,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实行湿地分级管理。全市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申报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级一般湿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一般湿地名录。打造多层级湿地公园,在鸟类栖息地、野生植物群落原生地和生态敏感、脆弱地区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在重要湿地设置湿地保护公示牌,标明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五)明确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明确湿地管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各级湿地公园的事权划分。在重要湿地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或实行社会化综合养管机制,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有效结合。(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市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公园、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在湿地公园探索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七)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淮北市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各县区要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方案和主要措施。其他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明确湿地保护措施。加快淮北中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和濉溪凤栖湖省级湿地公园试点建设,推进杜集朔西湖、烈山华家湖等省级湿地公园申报。(市林业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八)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市17808公顷湿地管控目标分解到各县区,落实到小班地块,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规划部门在办理占用湿地项目规划选址时,应当征求林业部门意见。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须严格审批,不得破坏水网、水系连通。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到2020年,重要河流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40%以上。维护现有自然岸线,对硬化或损毁堤岸进行生态护坡改造。科学合理调控水位,防止湿地旱化。大力推广生态示范农业,减少面源污染。重点对采煤塌陷区域开展针对性湿地保护修复,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保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质量不下降、种类数量不减少。(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县区、开发区对本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湿地公园建设等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十一)建立湿地资源管控机制。合理确定重要湿地的主体功能定位,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各级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禁止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或者其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行为;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擅自改变湿地水位;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或倾倒各类固体废弃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或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通报、约谈,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严厉查处破坏湿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三)明确责任主体。对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在县区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政府投资涉及湿地修复工程需组织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并开展湿地修复评估和绩效评价。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扩大湿地面积。开展湿地侵占情况排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实施退化湿地修复,通过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水生蔬菜、花卉和生态养殖等举措,建立退养还湿长效机制。重点在我市河流两侧及河湖交汇地带、塌陷区、污水处理厂周边,扩展湿地生态空间。项目规划建设,应当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在原有地形低洼点,保留一定规模的水面,构建蓄水型湿地。(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开展科学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重建或修复已退化的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对湖泊、饮用水源地,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实施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营造水源涵养林,打造绿色屏障;对河流湿地,积极实施水系连通,维护自然岸线,防止裁弯取直、过渡硬化等行为。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水库、湖泊蓄水、泄洪和农业用水要兼顾珍稀水鸟等濒危物种的保护需求。(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六)明确监测评价主体。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省厅制定的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技术规程、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市级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七)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市级以上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重要湿地监测评价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湿地监测网络。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一般湿地监测网络建设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重要湿地监测网络建设标准规范实施。(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八)规范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及时发布湿地监测评价结果。全市范围、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县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及时运用监测和评价结果,开展监测数据关联分析,为湿地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建立全市湿地监管平台,实行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生态风险进行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利变化。建立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政策保障机制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尽快出台具体工作方案。推进和落实林长制、河(湖)长制,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完善投入机制。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及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建设。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和湿地修复基金制度。逐步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和省级湿地公园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一)强化科技支撑。吸收国内外湿地保护修复先进技术和经验,与高校、科研院所、湿地国际组织建立湿地保护、科研、监测评估、业务培训等合作机制,重点加强湿地与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安全等关系研究。加强湿地保护、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等技术研发推广,制定采煤塌陷区生态湿地建设技术导则,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专业人才培养、智库建设、学科实验平台和野外台站建设。(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宣传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安徽湿地日等活动,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平台,广泛开展湿地普法执法和湿地功能效益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湿地、爱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全民湿地保护意识。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附件
具体任务分解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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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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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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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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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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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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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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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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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前出台方案,12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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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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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湿地保护目标任务,明确湿地的面积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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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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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乡建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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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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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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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湿地侵占情况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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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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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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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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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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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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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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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城乡建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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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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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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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培训,加强湿地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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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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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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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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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湿地修复建设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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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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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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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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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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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多元化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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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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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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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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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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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湿地公园申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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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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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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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完成朔西湖省级湿地公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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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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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拓展湿地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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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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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局、市林业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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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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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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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生态示范农业,减少湿地面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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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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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2018年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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