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
建房〔2017〕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15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房地产管理局、蚌埠、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六安市住建委,滁州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广德、宿松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与维护,落实物业服务,及时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提高业主满意度,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推行监督书面告知制度,并就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物业服务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告知
(一)加强督促提醒。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服务,根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机构或单位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安徽省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企业有关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服务的,可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附件1),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切实履行合同,落实服务。业主可向社区、业主委员会提出发出《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的意见和建议。
(二)强化问题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收到的《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进行记录,对告知单提出的问题能够立即整改的,迅速整改到位,并向发出告知单的单位反馈整改情况;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并以公司名义告知发出单位。有关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工作
(一)督促物业企业依法履行义务。《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十三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落实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责任,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落实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制度。在房屋交付阶段,物业服务企业要对违规行为预防和控制措施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业主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规定。在房屋装饰装修阶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或使用人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经理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并将有关违规情况记载入《住宅小区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处置记录表》(附件2)。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使用人正在实施违规行为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向其发出《违规行为劝阻通知书》(见附件3)。违规行为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违规行为情况,并在24小时内报送《违规行为报告书》(见附件4)。同时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处理有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细化操作办法,确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切实解决当前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违规行为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对巡查不到位、制止不果断、报告不及时,纵容、串通、包庇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理;对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物业服务监督告知单(样表)
2.住宅小区违规行为巡查、劝阻和报告处置记录表(样表)
3.违规行为劝阻通知书(样表)
4.违规行为报告书(样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