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自然资规发〔2019〕4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3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局各相关处室:
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11日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9〕11号)和《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9〕48号)精神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项目申请主体单位,下同)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承诺时限内作出许可。
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项目名录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公布,并对项目名录进行适时调整与公布。
在公布的名录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公布的《告知书》统一告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要求。
告知承诺制项目名录之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过程中的“日照分析第三方复核”、“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校核(经营性项目)”实行依承诺先办理后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及提供的《申请先办理后校核事项(日照分析或指标校核)承诺书》,先予以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后开展相关校核工作。
第五条 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是一项涉及多项管理工作的系统工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及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协助推进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遵守告知承诺的各项要求。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记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诚信信息,做好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登记录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诚信信息,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承诺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条 告知承诺书经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实行承诺许可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
(一)3个工作日内确定对建设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组织抽查(试行期内按100%抽查比例),3个月内完成。
(二)对“日照分析第三方复核”、“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校核(经营性项目)”先承诺后审核的项目,立即组织开展“日照分析第三方复核”、“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校核”工作,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复核、校核任务的单位直接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相应的复核、校核结论性意见及材料直接提交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诺不实的,或相关部门审核意见与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为建设单位主动撤回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给予补偿或赔偿。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承诺,或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的不良诚信记录报送其主管部门及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抽查的建设项目,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违反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经“日照分析第三方复核”、“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指标校核”不满足规定的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发出整改通知,建设单位应在自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整改完毕。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直至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