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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房〔201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市房产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1-30规定,有效,
各监管银行: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行为,我局制定了《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2月4日

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信用考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房 〔2011〕5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承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简称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包括监管分行和监管支行。

第三条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约定对监管银行进行信用考评并适时公布考评情况,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预售资金监管办)具体负责日常考评工作。

第四条  监管银行应严格履行与市预售资金监管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监管协议,明确监管业务负责人,并配备专门的经办人员,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  监管银行信用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管分行与支行分别实行考评。

第六条 考评基础分为100分,以年度作为计分周期,计分周期届满,重新开始计分,并将上年度的计分记录予以存档。

第七条  考评信息主要通过日常检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信息等方法获取。市预售资金监管办负责对监管银行监管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信息予以核实确认。

第八条  对监管分行考评,按照下列评分标准扣分或加分:

(一)自按揭贷款符合发放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按揭贷款缴存监管账户或者擅自将按揭贷款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的,每次扣40分。

(二)所属监管支行撤销或地址、名称发生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书面告知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的,每次扣3分。

(三)无故缺席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次扣3分。

(四)不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等相关义务,应接受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约谈,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5分。

(五)对账出现问题,2个工作日内没作出处理的,每拖延一天扣2分。

(六)监管分行办理具体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按照监管支行考评标准扣分或加分。

第九条  对监管支行考评,按照下列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或加分:

(一)未按监管协议规定,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监管资金或者擅自划扣监管资金的,每次扣40分。

(二)自按揭贷款符合发放条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未将按揭贷款缴存监管账户或者擅自将按揭贷款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账户的,每次扣40分。

(三)监管账户发生不明入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缴款通知书编号之后3个工作日内未补录的,每笔扣2分。

(四)没有按照拨付编号向用款单位拨付监管资金的,每次扣3分。

(五)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划扣,未于当日告知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的,每次扣5分。

(六)明知进入企业一般账户的款项为应进监管账户而未进监管账户的购房款,未告知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的,每次扣5分。

(七)因自身原因,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不可抗力的除外),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每次扣5分。

(八)符合预售资金拨付条件,自收到拨付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资金拨付的,每次扣5分。

(九)无故缺席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的,每缺席一次扣3分。

(十)不履行监管协议约定等相关义务,应接受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约谈,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5分。

(十一)一个考评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在下一年度考评计分中加10分。

第十条  监管银行信用考评60分以下(包括60分,下同)为不合格、61-80分为合格、81-96分为良好、97分以上为优秀,共四个计分等级,考评结果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监管分行所属监管支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预售资金监管办约谈该监管分行负责人。

(一)两个以上监管支行同时考评结果为60分以下的;

(二)同一监管支行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60分以下的。

第十二条  对监管银行信用扣分,由市预售资金监管办出具《扣分通知书》(附件)。监管银行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预售资金监管办提出异议,市预售资金监管办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监管银行。

第十三条  市预售资金监管办适时公布监管银行信用记分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