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合肥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
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内容 |
指标占比 |
权重 |
1
|
贷款情况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贷款全部余额 |
85% |
32%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贷款全部余额增量占比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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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 情况 |
税务局征收的商业银行在肥市区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 |
85% |
25% |
税务局征收的商业银行在肥市区范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增量占比 |
15% |
|||
3
|
中长期贷款情况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1年以上贷款余额 |
85% |
13%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1年以上贷款增量占比 |
15% |
|||
4 |
普惠金融贷款情况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普惠金融贷款余额 |
85% |
3%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增量占比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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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质量发展类贷款情况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制造业贷款、绿色贷款、涉农贷款、科技贷款余额 |
85% |
6% |
考核商业银行在肥制造业贷款、绿色贷款、涉农贷款、科技贷款余额增量占比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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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肥直接融资 |
考核商业银行承销市属企业发行的债券情况,按笔数和金额综合考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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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 |
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综合考核 |
市委金融办对银行机构支持地方发展和对稳增长贡献情况考核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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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8 |
加分项 |
对市属银行和总部在肥银行,加2-5分;与总行合作情况加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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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科技贷款余额待人民银行合肥分行明确取数口径后,再纳入考核。
2.新进银行首年考核时,增量占比按全市平均值取数。
附件2
合肥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根据《安徽省省级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社〔2022〕5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财库〔2017〕5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范围
纳入本办法保值增值管理范围的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具体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已实行省级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暂留存市级财政专户资金。
二、基本原则
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以确保市级社保基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保值增值模式及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防止出现基金安全风险事件。
(二)保障待遇及时发放。以保证各项社保基金支出及时拨付为前提,依法依规开展保值增值,确保基金支付可持续。
(三)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综合考虑纳税规模、贷款情况、中长期贷款情况、普惠金融贷款情况、高质量发展类贷款情况、对肥直接融资情况、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综合考核等因素指标,充分发挥社保基金存放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公正透明竞争择优。统一设定竞争评分指标体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保值增值方式
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活期存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资金采用活期存款方式存放的,应按不低于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定期存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保基金在财政专户留足备付后原则上转存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利率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安徽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根据资金存量和流量合理确定存放时间和存放规模,原则上存款期限以中短期1-3年为主。
四、竞争性存放操作规程
社保基金采取定期存款方式进行保值增值的,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一)准入条件。在我市市区设立总行或分行并在合肥市设立营业网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可依规申请参与市级社保基金存放: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在上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商业银行综合考核评价中为较好(含)等次以上。
2.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3.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风险防控能力,近3年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应指定合肥市辖区内的一家支行作为定期存款存放银行。
(二)评价指标。参照《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指标体系》,确定各项评价指标和指标权重,各项数据分别取自人民银行、市税务局、市委金融办,采用综合评分法,每项指标确定一个权重,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商业银行的各指标得分,将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总得分。对商业银行的评价指标取数原则上半年一次,贷款评价指标取数为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加权平均数。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以下三大类:
1.纳税情况指标(权重25%)。考核银行在肥纳税情况和增量占比(在肥纳税情况和增量权重分别为85%、15%)。
2.商业银行贷款情况指标(权重75%)。具体包括:贷款情况(权重32%,考核商业银行在肥贷款全部余额和增量占比)、中长期贷款情况(权重13%,考核商业银行在肥1年以上贷款余额和增量占比)、普惠金融贷款情况(权重3%,考核商业银行在肥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和增量占比)、高质量发展类贷款情况(权重6%,考核商业银行在肥制造业贷款、绿色贷款、涉农贷款、科技贷款余额和增量占比)、对肥直接融资(权重1%,考核商业银行代理市属企业债券承销情况,按笔数和金额综合考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综合考核(权重20%,市委金融办对银行机构支持地方发展和对稳增长贡献情况考核评分),相关贷款余额和增量权重分配见附件1。
3.其他。加分项,对市属银行和总部在肥银行,加2-5分;与总行合作情况加1-2分。
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调整评价指标。
(三)债券质押。市财政局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市级财政专户资金质押账户。商业银行取得市级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应当以记账式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现券作为质押;质押的记账式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
(四)操作规定。合肥市财政局官网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时间、需提供材料等;合肥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级社保基金竞争性存放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委金融办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评价指标得分排名,确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商业银行建议名单、额度和存期;市财政局根据评选委员会建议确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方案。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预测,保障支付需要。市财政局要商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共同研究确定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定期存款资金规模和期限。
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活期存款不足以支付正常业务需要时,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市财政局按利息损失最小原则,提出方案,经集体研究后实施。提前支取涉及质押的存款,对按提前支取部分折算的相当金额的质押品予以解押。
(二)规范管理,防范利益输送。市级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接受审计监督。参与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部门和个人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并按相关规定实行利益回避。
市财政局与存放商业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存放商业银行应向市财政局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参与资金存放部门相关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相关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存放商业银行未按规定办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业务,造成社保基金出现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款到期后,存放商业银行应按照协议约定将存款本金、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三)严肃纪律,确保资金安全。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放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按照竞争性存放利率计算存放期间的利息,同时取消该行参加竞争性存放资格:
1.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2.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3.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4.没有按照资金存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5.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指定账户;
6.其他妨害社保基金安全的行为。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