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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淮政〔2015〕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现行有效。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进一步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水平。全面组织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市农村劳动力动态数据库,依托于库资源,做好培训规划。年初,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民工自身需求,制定年度内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提升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包”。以“工学一体、企校双制”为抓手,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等,提高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培训质量。加强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建设,提高职业培训公共服务能力,重点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加大培训投入力度,使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都能接受到相应培训。(市人社局、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贯彻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鼓励职业院校扩大农村招生和培训规模,努力实现农村应历届初高中毕业生、未成年工(16—18周岁)、返乡农民工接受到职业教育和各类技能培训。加快推进职教园区建设,合理规划职业教育院校布局,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支持中职学校建设,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积极争取基层就业培训、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提升农民就业创业综合性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民工培训学校、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加大农村劳动力短期培训力度。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力度,推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院校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行业企业的合作,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进一步破除农民工转移就业的制度障碍,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加快产城一体化发展,发挥经济增长带动农民工就业、就业增加促进地方发展的相互促进作用。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继续扶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扶持力度,因地制宜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农家乐、休闲农业,大力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促进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新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改制升级我市现有的11个省级农民工创业园,促进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创业兴业。深化我市与皖江示范区劳务对接合作机制、用工服务联动机制,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就业。健全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制度,改革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提供同等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全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公共就业服务网上办事系统和覆盖全市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市就业信息联网,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免费信息服务。大力营造崇尚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实施青年创业计划和妇女创业行动,把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纳入重点扶持对象,充分利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农民工创业。完善落实创业培训、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创业孵化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鼓励更多农民工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做好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负责)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 同法。加强媒体宣传,开展执法检查,促进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务派遣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督促超比例用工单位制定用工调整方案,逐步将用工比例降至10%以下,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管理用工。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实完善职能,健全运行机制。密切关注经济新常态下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展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的预判、排查、会商和应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市人社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五)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易发生欠薪的行业继续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的牵头协调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源头预防和专项治理力度,对工资拖欠高发多发行业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监察;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未落实到位的建筑企业,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立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制度,对不落实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的,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挂靠分包、层层转包、合同纠纷拖欠工程等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严格依法查处。对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停止其新建项目审批,属于房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停止其房屋预售许可。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并积极做好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保持对欠薪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部门执法联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市人社局会同市城乡建委、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负责)

(六)推进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实我市灵活就业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扩大社会平均工资统计范围,逐步形成宽口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机制,减轻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七)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以及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指导企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针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区域,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依法维护女农民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推动解决主体责任无法认定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和康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方式,切实维护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妥善处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林业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中院负责)

(九)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和书面审查执法力度,建立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活动。(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中院、市总工会负责)

三、不断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扩大项目范围。加强与淮北籍农民工相对集中输入地的沟通和联系。(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文旅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十二)推动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将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公办学校为主,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实现“三个一样”(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根据城乡规划及教育等相关专业规划,综合考虑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市教育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局、市编办、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三)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多方式多渠道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鼓励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资金筹措、行政收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对农民工购房和租房给予支持。(市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中心负责)

(十四)积极推动农民工在城镇有序落户。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合理确定落户标准,促进有条件、有意愿、在城镇有稳定就业和住所(含租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按规定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平等享受规定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四、积极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五)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依托各类培训资源,对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其加快融入城市。全面深入了解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对有需求的农民工适时开展心理疏导、心理咨询等活动。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市农民工办会同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六)做好关爱农村“三留守”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为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学习活动场所。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协理工作,扩大留守妇女互助组覆盖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人员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负责)

五、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体制机制

(十七)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研究制定农民工重点工作评估办法,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淮北籍农民工流入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充实加强农民工工作力量。(市农民工办会同相关单位)

(十八)保障农民工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民工工作实际,将农民工工作专项经费和业务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要保障农民工工资集中清欠工作的经费。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农民工办会同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文旅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

(十九)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强化政策宣传解读,使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人心。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加强农民工热点问题的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农民工办会同有关单位)



淮北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7日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