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合文旅发〔2020〕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29日)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5年1月24日)规定,继续实施。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暂行)》已于2020年9月9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99”,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暂行)》
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9月24日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区域评估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施文物保护区域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适用本办法。其他需要进行区域评估的区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区域评估对象包括:已经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在考古勘探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工作,该资质单位业务范围需包含文物保护规划业务。
第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依据调查结果编制区域文物保护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该明确该区域文物调查的组织实施情况、调查的结果、对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法提出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发现文物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保护方案。保护方案应包含以下事项:
(一)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
对不能避开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计划和方案。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向省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范围内(包括取土区)进行文物调查或者勘探的计划和方案。
第六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域评估的监督管理,并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验收。
第七条 审查验收通过的评估报告无偿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4日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