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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名标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名标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淮政秘〔2009〕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4〕47号规定,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淮北市地名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民政厅、公安厅、建设厅、财政厅、质监局、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楼门牌编制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淮北实际,现就我市地名标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成立地名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标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路牌、门牌的命名、更新、设标;市地名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市地名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做好属于本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路牌、门牌管理工作,坚持命名、设置与管理维护并重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单位参与,全民配合的地名工作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

三、路牌、门牌的命名、更名,既要符合规定、程序,又要体现区域的文明、历史和文化。市地名办组织对现有街、路、巷、广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进行调查摸底,对无名或不合规定命名的予以重新命名或更名,统一编制楼门牌号码;拟建、新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地名办提出命名申请,并提供必备资料,由市地名办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手续,编制楼门牌号码;主要道路、标志性建筑物的命名可在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的同时,提交市地名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按国家《地名 标志》(GB17733—2008)标准,依法规范设置门牌、路牌标志。沿街两侧建筑物,按“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更换更新市区楼门牌标志,同时拆除各种不合标准的或擅自设置的楼门牌标志,由受益单位出资。在建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地名办核准的命名及编制的楼门牌号码,依法规范设置标志,也可委托地名办设置或到地名办认可的有资质的厂家生产设置,经费在工程预算中列支;企业、单位的办公楼、职工集体宿舍楼门牌号码的设置费用,由企业、单位负担;已建成的居民小区由政府出资设置楼门牌。

主干道路牌原则上实行商业化运作,由企业、单位、个人出资并按市地名办要求设立,合同期间负责养护维修,收入归出资者。合同期满后,所有权、使用权收归市地名办所有;次干道、街、巷标牌由政府出资设置。

规划、建设、市容等部门认真做好门牌、路牌设置的服务工作,减免各项审批收费。

五、市地名办负责组织对设置的门牌、路牌标志进行验收,并发《门牌证》。《门牌证》变更持证人时,须持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由市地名办核准后予以换发;旧城改造需撤除的楼、门牌,建设单位凭建设许可证明,到市地名办办理核销手续。

六、实行门牌证后,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办理(变更)户口本、身份证、营业执照、房产证时,住所(经营场所)栏以《门牌证》为准。原楼门牌办理的有关证照继续有效。

七、楼门牌设置作为新建、改建小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未按规定办理命名手续,设置楼、门牌标志不达标的,规划、建设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交易手续;工商部门依据门牌证办理年检手续;经营店铺进行门头装修时,不得遮挡、损坏门牌标志,否则市容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破坏路牌、门牌的,物资回收部门擅自收购破损路牌、门牌的,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打击。







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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